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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當時為何"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用意 跟財產申報一樣 既然要出仕為官 又怕有貪污情事 所以才立這個法 可又偏偏強改成"貪污被告被起訴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難道立委諸公不知道 舉證之所在 困難之所在嗎 真正杜絕貪污 又怎會把法定成這個樣子呢 還是原本就心虛而意圖不軌 說一套做一套呢 |
看來這位女議員正遭逢歷史考驗。 |
她要求財團以她的名義捐款給天災受災戶 這樣算是貪污嗎?? 這總比台灣的政客都要求財團把錢直接匯進自己海外的私人帳戶好多了吧... 每個縣市長或是立委議員 動不動就是就常出國考察 有些地方明明兩個月前才去過 現在又要在去考察? 為的是什麼?? 想想當初陳致中被罵說為何常跑海外的原因 就不難理解 為什麼政客也常海外考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