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裸體行為,現在已有許多證據證明它的好處了,但在台灣就是有太多以下特徵的人才會讓人舉辦不了這樣的活動﹗ 1. 總是喜歡把自己的問題怪罪到別人身上,為自己除罪化,只想改變別人不想改變自己。也就是說,自己不願意裸也就算了,還說別人裸是不對的﹗而自己的不裸才是「正常」的﹗找了許多「根本」沒根據的理由來硬要求別人不能裸。 2. 總是為反對而反對。他們總是說「不喜歡是沒有任何理由的﹗」 3. 自己做不到也要求別人不可以這樣子做才對﹗ 4 他們非但不承認自己的想法是「有問題」的,既找可以證明自己的想法是對的「有力」證據,也不願找或是懶得找,就算找到證據證明他們是錯誤的,又在那邊惱羞成怒,視而不見﹗仍然固執己見。 5.甚至還有「長輩」仍然堅信「未婚的年輕少女要是光溜溜的身體被人看光了,就會嫁不出去。」這樣非理性且毫無科學根據的迂腐觀念﹗ 這種人非常的自私,他們總是等待機會找到裸體的人,把他偷拍下來PO網或投訴去「懲罰」那個裸體的人﹗而且在台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就擺明了就是要鼓勵人多多檢舉裸體的人。 中國裸模有拍個行動藝術短片,就是在證明以上這五點﹗ 本帖最後由 ohayou 於 2013-6-9 05:39 編輯 |
真是開放的國家.... |
裸泳的不是美女 我沒辦法推 送給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