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
戀愛自由的社會 就算15歲也可以幹阿 搞不懂 |
一夜七,八次 快槍俠也沒有這種才能 |
欺人嗎 欺你人幼無知 欺你天真可愛 欺你物欲不高 欺你尊師重道 今天有一篇台灣發生的也很可惡 睡12歲小女友 熱心捐血換來緩刑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市25歲羅姓送貨員與12歲女童連續發生多次性關係,法官考量他有悔意,且從96年迄今捐血多達40次,足以證明「本性尚稱良善」,雖判刑2年但緩刑5年,須付50萬元和解金給女方,還須義務勞務60小時。 法官︰證明本性良善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中旬,羅男透過臉書認識12歲女童,進而以網路即時通聯絡成為男女朋友;去年8月12日,羅男邀女童外出遊玩,事後騎機車載回女童住處玩電腦、休息,趁機在女童房內親吻、擁抱後,以手指性侵。 隔天早上,羅男又騎機車到女童家性交,當晚又要女童為他口交;事後姨婆察覺女童舉止異於平常,才發現上情。 法官認為,羅男明知女童年幼識淺,思慮未成熟,卻為滿足一時性慾,2天與女童發生3次性行為,影響女童身心發展。 但因羅男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態度良好,且自96年起陸續捐血達40次,有台灣血液基金會出具感謝狀可證明,足證其「本性尚稱良善」,又兼衡其學歷為高中畢業,當貨運搬貨員,月薪1萬多元,父母均無業,他須負擔家計等生活狀況,法官最後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付50萬元和解金,提供60小時勞務。 新竹地院庭長陳健順說,本案得緩刑的最主要關鍵,在於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且被告沒有前科、本案非強迫性案件等等,法官才會做出這個決定,衡量被告月薪,則和解金額對被告也是極大壓力,被告若不履行,檢方隨時可聲請撤銷緩刑。 女方不追究 檢未上訴 新竹地檢署一名檢察官表示,光用捐血次數多寡來檢視一個人是否本性良善,當然不客觀,但本案因未違反被害人意願而強行為之,且達成和解,而家屬不再追究,故檢方亦未上訴。 http://n.yam.com/tlt/society/20130619/20130619561462.html |
這老師的潛力無限,可以考慮朝AV界發展了 |
妳想跟老師私奔是一回事,老師想不想一生逃命生涯還是一回事~ 我沒說他們這樣子不好,戀愛本來就是毫無猜忌的最好~ 但是請記得你(妳)還是要面對另一方的家長~ 畢竟沒人祝福的話是很艱難的... |
來台灣就沒事 水母老爸也是這樣幹的!! |
老師照顧的真周到,食衣住行和(遇)樂,連精神層面也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