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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淵、吳世龍、周昭平╱高雄報導】高縣鳳山分局偵查隊昨在街頭盤查疑似毒品交易時,車上3名嫌犯拒不下車,其中因毒品案遭通緝的駕駛還加速倒車撞傷偵查隊小隊長鄭慶昌;鄭對空及朝輪胎開3槍,子彈貫穿右前擋風玻璃,擊中駕駛右腹,送醫後不治。死者家屬質疑警察用槍時機,警方強調合乎《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高縣警方指出,鳳山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鄭慶昌昨午12時20分許,在鳳山市中山東路偵辦一起強盜案時,見男子張恩輔(32歲,因毒品案今年3月遭通緝)駕黑色自小客車載同學柯錦祥(33歲,毒品前科),與駕駛休旅車的男子陳純夫(45歲,毒品前科)會合,陳男下車進入張男轎車後座;鄭懷疑3人進行毒品交易,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派員到場盤查。
送醫還夾帶毒品
衝撞警員的張恩輔,腹部遭警方開槍擊中,送醫後不治。吳世龍攝
但張男3人不下車受檢,還加速倒車企圖逃逸;鄭慶昌閃躲不及,右腿膝蓋被撞傷,掏槍對空鳴一槍,張男仍未停車;鄭再朝嫌犯車子的右後車輪和右前輪各開一槍,子彈貫穿右前擋風玻璃擊中張男右腹部,轎車失控撞上圍牆及電線桿後停下。警方將張男送醫,發現車上有海洛因78包共重47.9公克、安毒4包共重16.3公克,張男上救護車前還摸了62包海洛因夾藏在身上,到醫院隨即被查扣。子彈傷及張男肝臟及肺部,傷重不治。家屬質疑警方為何對一個沒有武器的人開槍。鳳山分局長李金龍說,張男3人疑在車上進行毒品交易,警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張男先開車衝撞造成警察受傷,《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可開槍,鄭用槍符合規定。律師葉銘進說,若警方符合程序,不用負起任何責任,也不必賠償;但警方若有違失或過當,必須由法院就個案來認定,目前此案看來並無不當。
警方用槍時機規定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警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用槍前應先對空鳴槍示警,若仍不停止威脅行為,可開槍射擊非致命部位資料來源:高雄縣警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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