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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超╱高雄報導】高巿一名男大學生,日前一時「性」起,竟躲在路旁兩輛車中間手淫,在他前方的計程車運將正睡在車內,被行經的機車聲響吵醒,從後照鏡驚見男大生在他車後「打手槍」,以為自己被當意淫對象,報警後持球棒下車欲教訓,男大生才知被人目睹、嚇得立即停止;警方到場後,男大生竟稱,天氣太熱才「慾火焚身」,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慾火焚身
警方調查,上周六凌晨三時許,就讀大學的蘇姓男子(二十二歲),騎機車行經高市楠梓土庫地區一處偏僻巷道,見四下無人,停好機車後,走進停放路旁的一輛計程車與一輛轎車中間,躲在僅能讓一人容身的空隙,掏出性器官手淫。
運將睡車內驚醒
計程車內的運將李姓男子(三十五歲)原本在車內睡覺,被機車聲吵醒,以為蘇男要敲車窗行竊,從汽車後照鏡觀察蘇的舉動,見蘇男左右張望後,竟拉下褲頭開始「打手槍」,直覺蘇將他當作意淫對象,氣得打電話報警,並拿球棒下車朝蘇大喊:「你在衝啥(台語:你在做什麼)!」手淫尚未射精的蘇男嚇得連忙穿好褲子。轄區楠梓派出所警網獲報趕到現場,李男氣憤地告訴警方:「從小到大,從來沒遭受過這種侮辱!」堅持要警方依法辦理。沒女友的蘇男對警方表示,因天氣炎熱睡不著騎車閒逛,愈騎愈覺得身體發熱,一時「性」起才躲進兩車中間DIY,「當時計程車與另一輛汽車都沒發動也沒開燈,我以為沒人在車上。」警方指出,蘇男認為四下無人,才躲在兩車中間手淫,不是要手淫給別人看,僅將全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可處6千元罰鍰
律師郭憲章表示,在公共場所手淫,會因情況不同觸及不同法條,若在公共場所故意手淫給別人看,就涉及《刑法》妨害風化罪嫌;若沒有意圖供人觀覽,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當街手淫被逮 示意圖
李姓計程車司機見蘇男在他車子後方手淫,以為自己被當成意淫對象,憤而持球棒下車質問蘇男,蘇男嚇得趕緊穿好褲子。
公共場所 手淫 罰則
◎違法事實:若「意圖供人觀覽」,在公共場所手淫者,涉及《刑法》妨害風化罪◎罰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違法事實: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手淫,「不聽勸阻」者◎罰則: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資料來源:律師郭憲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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