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擬批准標準3型防空飛彈出口

p85761816 發表於 2010-7-25 22:46:01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 1068
日本「共同通信社」報導,應美國政府的要求,日本政府有意批准美日兩國共同開發的海基型標準3型防空飛彈給第3國。

  報導引述美日外交人士的話指出,日本政府考慮批准美日共同開發的飛彈防禦系統海基型標準3型防空飛彈(SM3 Block 2A)給第3國。這是因應美國政府的要求,供應對象可能是歐洲的國家。

  美日兩國在共同開發及生產標準3型防空飛彈時,日本政府於2005年認為這不是「武器出口3原則」的適用對象,同意僅供應給美國。

  在此之前,日本內閣官房長官的談話表示,基於美日安保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助日本安全保障等觀點來看,會以嚴格管理為前提,將防空飛彈出口到第3國排除在「武器3原則」規定之外。

  報導指出,雖說要進行嚴格的管理,但包括出口國管理的內容等,究竟會公佈到什麼程度,不得而知。不可否認,恐會擴大出口之虞。

  報導說,美國最近嚮日政府表示,預計從2018年起出口標準3型防空飛彈,希望日本能朝簽約的方向做好準備。美方要求日方能批准讓SM3 Block 2A或其改良型防空飛彈能出口到第3國,希望日方今年內做出回應。

  SM3 Block 2A雖是海基型防空飛彈,但也可轉用為地基型防空飛彈。

  1967年日本首相佐藤榮作的內閣訂出方針,禁止向共產陣營或聯合國決議實施武器禁運的國家,以及國際紛爭當事國或有紛爭之虞的國家出口武器,就是所謂的武器出口3原則。

  到1976年,首相三木武夫還擴大武器出口3原則的適用範圍,原則上全面禁止武器出口。1983年首相中曾根康弘曾允許提供武器技術給美國。2004年首相小泉純一郎以嚴格管理為前提,同意將美日共同研發及生產的飛彈防衛配備列不適用武器出口3原則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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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ovos10e 發表於 2013-5-2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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