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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 法官又稱未違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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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 法官又稱未違意願
新聞達人
發表於 2010-9-1 0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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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news=http://a342.g.akamai.net/7/342/86068/v001/tw.img.nextmedia.com/video/20100901/8973.flv]http://tw.nextmedia.com/artvideo/20100901/8973_640.jpg[/applenews]
【賴心瑩、郭芷余╱連線報導】高雄地院日前審理六歲女童性侵案,因女童未哭叫或反抗,認定未違反意願性交輕判惡狼,引發網友撻伐,不料,另案被告吳進義拿吸管、眼鏡架、手指性侵三歲女童,女童哭喊「不要!」一、二審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重判,最高法院竟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無同理心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最高法院身為終審法院,見解竟和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完全脫節!」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批評:「女童都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三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最高院竟發回更審
台安醫院精神科主任許正典說:「三歲女童不懂性,頂多知道身體會不舒服,小朋友說『不要』,已清楚表達他們不願意。」有基層法官抨擊:「如今證明高雄地院輕判性侵六歲女童案的荒謬判決理由,完全依循最高法院見解。」判決指出,二○○六年三月,高雄男子吳進義(五十五歲)到友人住處打麻將,被害女童也被親戚帶到該處,吳主動讓座給女童親戚下場打牌,並藉口帶女童出外遊玩,將女童載回住處強脫內褲,用手指、吸管及眼鏡架性侵下體,女童疼痛哭喊:「不要!」仍被吳性侵得逞。當晚女童洗澡時,母親發現女童下體紅腫,女童說:「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憤報案。警詢時女童透過指認娃娃指證歷歷,還證稱看到「阿公的毛毛跟鳥鳥」、「阿公鳥鳥有射出像鼻涕的東西。」吳男雖否認性侵,但未通過測謊。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定吳進義違反女童意願性侵,依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二審重判吳男七年二月,另需接受強制治療。但最高法院刑八庭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上月初將全案撤銷發回,要求二審重新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法定刑僅三至十年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連署法官嗆「太扯」
在facebook「臉書」上發起連署開除法官的召集人曾香蕉昨說:「太扯了!哭不算拒絕、說『不要』也不算拒絕,乾脆以後大家都針對幼童犯案好了,反正會獲輕判。」該社團發言人eva抨擊:「若繼續這樣判,內政部給再多獎金催生也沒用,我們要發起拒生小孩運動。」刑八庭五名法官昨聯繫不上,最高法院表示:「究竟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仍需視具體客觀事實來認定。」但有最高法院法官坦承:「若被害人哭喊說『不要』,就已違反意願。」承審此案的二審合議庭昨說:「尊重最高法院判決。」性侵被告吳進義昨不在家,不知其回應。
民眾意見
浪費司法資源
Jason22歲 大學生
3歲小女孩被性侵,可能不懂或無力抵抗,最高法院法官連這個道理都不懂,發回重查浪費司法資源。
罔顧民眾觀感
佩玲21歲 大學生
法官埋頭鑽研法條時,可否抬頭想一想民眾的觀感?
贊成發回更審
金貝23歲 研究生
發回更審是對的,嫌犯也有法律權利,把真相查清楚後,給他合乎法律規定的懲罰,才是真正的公理。
性侵女童爭議判決案例
★2010年:惡狼林義芳指姦6歲女童,女童驚恐無法述說過程,高雄地院認為目擊者沒看到女童反抗,以「未違反女童意願」,輕判3年2月。★2005年:台中林姓男子以手指性侵2歲外甥女,二審重判7年半,最高法院卻認為此性侵方法是否「違反女童意願」還需再調查,將二審判決撤銷發回審。★2001年:台北譚姓男子被控在替4歲女兒洗澡時以手指性侵,高院重判7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以無證據證明被告是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性交,發回更審。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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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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