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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案,將餐廳、飯店、夜店等室內公眾場所的明火表演採許可制規範,未經許可而表演明火,可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施放天燈也一併納入規範,未在規定地點及時間施放者,將吃上三千元罰單。消防署表示,正研擬「明火表演管理辦法」,會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討論後,最快半年內頒布施行。
消防署副署長陳文龍說,會通盤檢討消防安全與建物建材等,盡快在管理辦法中定出一套室內明火表演的許可標準。有些餐廳會在客人面前將料理點火處理,是否觸法?陳文龍坦言有爭議,會在施行細則中明確定義,降低爭議。
地方政府也研擬規範
對此,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張其強說,北市府已研擬《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草案內容與中央法令一致,將盡快送議會審查。台中市長胡志強肯定修法。中市消防局長廖明川說,已著手訂定限室內明火表演的自治條例,但尚未通過,會要求相關業者配合。高市新聞局長賴瑞隆也說,高市的《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也對室內明火表演和施放天燈有所規範。台北晶宴會館昨說,晶宴是婚宴廣場,不會有明火秀,上菜秀更不會用到火把。紅磡婚宴會館說,開業至今就沒採用明火秀,未來更不會用。新成立的W hotel飯店說,W hotel會拒絕明火秀。
餐廳點蠟燭不受影響
台中亞緻飯店公關江夢怡說:「未來客人要求點蠟燭或仙女棒,會多加警告。」但陳文龍說,修法目的是要規範室內火焰秀等,餐廳在室內點蠟燭等,並不受新修法的規範。夜店業者江先生表示,只要法規明確合理,就會遵循。高雄漢來大飯店企劃副主任許婷媛說,不會有明火表演,《消防法》修正對飯店無影響。至於放天燈的規範,陳文龍說,會與地方政府溝通,以正面表列方式劃定並公告可施放的區域與時間,將排除捷運站、機場、加油站等附近,也會設定天候、風速等可施放條件。若民眾未在特地區域和時間施放天燈,則須提出申請。
「不能落實都是空話」
消防署火災預防組長許哲銘說,新北市平溪區雖爭取成立天燈專區,但仍受新修法規範,不管是民眾或因節慶放天燈,皆須主管機關許可,否則將處三千元以下罰鍰,相關施行細則會由市府及消防局研商。高雄民眾簡珮雅並不看好新修法,她說,放煙火、放鞭炮都要事先申請,但大家還是想放就放,常造成火警,「若不能落實,都是空話。」台中民眾林靖華也說,除室內禁用明火,也要立法嚴懲失職官員才對,「如果阿拉夜店安檢都合格,也不會造成九死。」
本資訊轉錄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30530/IssueID/201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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