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點名違規 歧視 大樓禁導盲犬出入

新聞達人 發表於 2011-7-16 06:00:16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 1133

[applenews=http://video.appledaily.com.tw/video//20110716/739d6e16f9ba5ee978cc.mp4]http://twimg.edgesuite.net/www/extfile/artvideo/20110716/739d6e16f9ba5ee978cc_640.jpg[/applenews]
【楊雅靜、曾伯愷╱新北報導】電影《再見了,可魯》導盲犬與主人感人互動賺人熱淚,但台灣現實生活中導盲犬卻備受歧視!新北市一名盲人與導盲犬租住新板特區大樓,未料管委會日前卻張貼公告點名他違反「飼養動物不得違反公共衛生」等規定,強調不改善將移送主管機關,他因看不到而渾然不知,經女友發現才獲悉,他不滿說:「這擺明歧視我看不到,導盲犬受過訓,根本不會亂叫與隨地便溺!」                  
   
新北市盲人棒球國手邱文昇指控,他年初帶著已生活近6年的黑色拉不拉多犬Journey,搬入新板特區「馥華時尚會館」租屋處,但當時該大樓訂定飼養寵物規範「中大型犬不得經由大廳出入」,他經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強調Journey是工作犬,向管委會委外的管理中心申請,才爭取讓Journey由大廳出入。
                  
寄存證信函提告   
不料,上月22日,其張姓女友卻從貨梯看到告示,點名他與Journey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等規範,不改善就移給主管機關開罰。邱文昇氣憤說,告示張貼前未獲告知或勸導,反而貼在一般人不常搭的貨梯,「這不是擺明欺負我看不到,若我女友沒發現,還會在那貼多久?」他不滿向管委會詢問,管理中心跟管委會拿不出證據,「針對他們不查證張貼如此告示,已嚴重困擾我們。」邱文昇上周已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給交代,否則下周將提告。
                  
住戶聲援「很乖」   
該大樓委託「慧智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劉姓經理昨表示,一切交由公司處理。但有住戶聲援Journey,說牠很乖巧、穩重,「沒什麼干擾到住戶的行為啊!」台灣導盲犬協會公關主任馮倩華昨表示,大樓管委會根本冤枉Journey,已多次致電該管委會關切,會持續聲援提告。
                  
感慨社會不友善   
網友alstonfju說:「明顯是有針對性的找麻煩。」也有網友感慨,社會對導盲犬接受度仍待改進,網友dnsb直言,「社會對導盲犬不友善不是好事。」
                  
Journey小檔案   
性別:母年齡:2004年10月24日 生於美國底特律品種:父親是黑色拉不拉多犬,母親是黃金獵犬經歷.2006/5:邱文昇赴美導盲犬學校接受配對,分配到Journey.2006/6:經1個月的熟悉與訓練,Journey跟著邱返台.2007年起:邱考取街頭藝人執照,帶Journey外出表演資料來源:邱文昇
                  
謝謝爆料 讓《蘋果》無所不在   
勁爆威力:★★★★
蘋果24小時爆料專線:0809-012555

本資訊轉錄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32472/IssueID/20110716

已有(2)人回文

切換到指定樓層
palm777 發表於 2011-11-29 17:33
本帖最後由 palm777 於 2011-11-29 17:35 編輯

嚴重歧視 導盲犬出庭 法官:亂叫轟出去 2011年 11月27日蘋果日報

把所有法官的失職都歸因於沒有實務和社會經驗,就可以解決所有法官不適任的問題嗎?
這種說法根本就是簡化問題,完全不顧可能有實務/社會經驗但是不適任法官的存在不是嗎?

真正問題是什麼?
===
解惟本、趙炳煌、許瑞東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 2009年公報

解惟本的著作(但像取得學位而寫的論文)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author.aspx?AID=1463

解惟本不是沒有實務經驗,當法官差不多滿十年!
13職等很高,地院法官是從10職等開始爬,這些法官正是因為經驗豐富、實務經驗多,才這樣作的。


這種法官很多,死抱著他就學時代學的法條,問題在有的是連性侵的定義已經改了好幾年了都不知道,
還一直堅持用他自己唸書時代的舊法條在判,查看性侵定義改了那五年的新聞,大家就知道問題所在。


導盲犬的相關法律
依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視障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在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皆可自由出入像是捷運、餐廳、辦公大樓、百貨公司及公部門等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
有人說:真該限制檢察官及法官資格需要有幾年以上的法律實務經驗才能報考

重點:不是沒有法律實務經驗 而是沒有社會經驗。
有些人就算在社會上打滾5年,還是表現得跟剛出社會時一樣白目。
這種人我還是不認為他有社會經驗,法官缺的不是法律上的實務經驗,因為台灣的法律從業人員培養方式一直以來幾乎都是近親繁殖,法匠死抱著的那塊法務經驗根本是跟社會脫節的。

導盲犬是不會亂叫的!!!
====
正因有這種類型的法官存在,台灣司法才會讓人瞧不起~
法院老是說:若因此令當事人感到不舒服,「會虛心檢討」。
各位,實際上是真有不適任法官的存在的!!!而台灣更有互相沖突的奇怪法條還存在著。

-----------
像這個案子...
被酒駕男側撞 未讓車判賠520萬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new/art_id/96849/IssueID/20111128

許多人都在罵酒駕如何如何....
各位都認為,已過中心線就沒有左讓右這回事了吧?但法官不認為。
我想,被酒駕的撞還要賠520萬,只因死者為大嗎?
lenovos10e 發表於 2013-7-1 14:33
thank you for sharing the news.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新聞達人

LV:1 旅人

追蹤
  • 12951

    主題

  • 12950

    回文

  • 2

    粉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