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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芷余╱高雄報導】男子陳坤亮今年初從後面熊抱陌生女子摸胸二、三秒逃逸,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緩起訴,竟狼性不改,今年五月又熊抱另名女子並掐胸,對方掙扎仍不放手,直到被害人掙脫摔倒,高雄地檢署卻仍認定不構成強制猥褻,昨僅依性騷擾及傷害論罪起訴。
「應論強制猥褻罪」
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高涌誠抨擊:「如果被告是偷摸胸部一把就逃逸,可能僅構成性騷擾,但若為滿足性慾,使用強制力摸陌生女子胸部,且經被害人抗拒,應論強制猥褻罪。」今年五月二十二日晚間十時許,陳坤亮(二十七歲)在高雄市海專路及瑞屏路口,從後方熊抱一名女子,雙手掐捏胸部。被害人尖叫掙扎,陳男仍不放手,女子掙脫摔倒,左肩、左膝受傷。檢方認為陳男從後面趁人不備熊抱,且時間短暫,僅屬性騷擾範疇,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本資訊轉錄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44636/IssueID/201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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