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墮胎醫師 專殺28周以上胎兒

m8170113 發表於 2013-5-18 10:57:33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5 1613
美國德州有一間恐怖墮胎診所,負責的魔鬼醫生卡潘(Douglas Karpen)遭控使用極其殘忍的手段,專為懷孕28周以上的孕婦墮胎。他的4名前女助手聯合舉發,整起事件才曝光。

其中一名助手指證,不少嬰兒出世時仍然是活體,卻硬生生被醫生先剪斷脊椎、用手術工具插頭後,再徒手扭斷頸致死,如胎兒體型太大,他還會猛拉,再把殘骸從母體子宮取出。卡潘心狠手辣,曾有嬰兒張開眼晴,還用小手捉住他的手指,但他完全不會被新生命觸動,嬰兒始終難逃一死。

根據德州法律,懷孕24周以上的孕婦墮胎,就是違法,卡潘每次會收取4至5千美元(約台幣12萬至15萬元)的手術費,現在他被控非法墮胎及殺害嬰兒,目前仍在接受調查。


卡潘位於侯斯頓的診所(左),卡潘(右)。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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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leekurt 發表於 2013-5-18 11:17
他雖可恨,將滿24週之後的胎兒更可恨,但將女人搞到大肚不負責的男人更可恨,最可恨的是...人往往都會走到這一步還說自己是不得已的~那當時幹嘛幹幹幹...
morgan1385 發表於 2013-5-18 11:29
保險套是很貴嗎?不會用一下嗎?就為了爽那麼一下?拖到24周以後,真是夠負責任的。
這個醫生很可惡,但對於避孕完全沒概念的傢伙也是一樣可惡!
keysea2009 發表於 2013-5-18 15:15
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是減輕的,本條規範之罪乃因畏羞恥厭惡或有不能扶養之理由而犯之者,其兇性與尋常殺人有別,故科以較輕之刑。

而人工流產亦有其目的及合法性,我國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此時屬依法令之行為而可阻卻違法。
不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所定可施行人工流產六種情形之一,而擅自墮胎者,依刑法第288條第1項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講這些只是希望一般民眾不要誤解人工流產,因為更多時候養比生更加重要!還有合法的,一般我們稱為人流,刑法上稱墮胎則成為一個帶有犯罪色彩的字眼。

當然,新聞中這位醫師違反他國法令,自有他國法令予以懲罰,另當別論。
本帖最後由 keysea2009 於 2013-5-18 16:10 編輯

joe8910 發表於 2013-5-19 12:54
挖哩!這根本太狠了吧!
aiforever 發表於 2013-5-20 09:18
真的是殘忍的醫生,墮胎醫師本來就不是什麼正當的職業,在加上墮胎的手段這麼殘忍
這樣真的說不過去,還是要調查的清楚,還那些無辜的嬰兒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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