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胡錦濤遭西班牙下令逮捕

wang9641 發表於 2013-11-21 06:09:37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 2087
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國務院前總理李鵬遭下令逮捕?

西班牙法院前天針對江、李因涉及在西藏實施種族滅絕罪行,發出逮捕令。

▼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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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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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等5名中國前高官未來若踏上西班牙承認西班牙法院逮捕令的國家領土,可能被捕。

也就是說,江澤民等5名中國前高官未來若是進入歐洲,就可能被捕。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昨要求西班牙改變錯誤決定,不要向藏獨勢力發出錯誤訊號。

西班牙外交部發言人表示,因是司法案件,對於中方回應不置評。


胡錦濤已遭調查

路透報導,西班牙法律規定,若有西班牙人在海外遭人權迫害,西國法院可發出逮捕令,要求嫌犯到西班牙法院受審。

兩個支持西藏的團體和1名西班牙籍僧侶於2006年引用相關法條,向西班牙法院告發江澤民李鵬等5名1980、1990年代的中國高官,指控他們在西藏實行種族滅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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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前天對江澤民等人發出逮捕令。上月,中國前國家主席胡錦濤也因涉嫌西藏種族滅絕罪行,遭西班牙法院調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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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起訴案荒唐可笑


中國西藏新聞網前天報導,中國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朱維群上月曾被問及胡錦濤等遭起訴案時說,起訴行為「荒誕無稽可笑」、「有這種想法的人只會自取其辱,如果有哪個國家的法院接受這個起訴,也是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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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說:「我願意用中國老百姓的一句俗話來回答這個問題:『有種的你就來吧!』」


為何西班牙法院可向江澤民為主的五名官員發出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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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報導, 在西班牙法律當中,有一個"普遍管轄權",英語叫做 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西班牙的法律上對於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這一類的,不管這個案子、這個罪行是否發生在西班牙的國土上不管是不是有西班牙的公民在這個過程當中被迫害,它都有管轄權。

2003年10月15日,人權律師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先生在西班牙提交了一項針對江澤民、羅幹以及其他的罪犯對中國的法輪功學員所犯的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的訴狀,援引的就是西班牙法院中的普遍管轄權。

2004年9月,法輪功學員針對當時中共政治協商會議主席賈慶林抵達西班牙進行為期4天的官方訪問,就在西班牙國家法庭提交了一項針對賈慶林的刑事起訴案,罪名也是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

2005年10月5日,西班牙憲法法庭第二庭的4位大法官就"瓜地馬拉群體滅絕案"做出了一個裁決:群體滅絕超出了受害者本身的範圍,涉及到國際社會這一整體,起訴與懲治犯罪者不僅是各國的責任,而且是所有國家所分享的共同利益。

這樣就打破了原告和被告不是西班牙公民西班牙法庭不受理的這個限制。

2005年11月8日,當時中國的商務部長薄熙來即將訪問西班牙,法輪功學員在西班牙就起訴了薄熙來,控告薄在擔任大連市市長和遼寧省省長和省委副書記的時候,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行,西班牙的國家法庭接受了這個案子。

到了2006年6月,2004年對賈慶林的起訴也被西班牙國家法院接受了。2007年4月的時候,當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吳官正在西班牙訪問時,也被起訴,案子也被受理了。

2007年11月份,西班牙的憲法法庭正式做出裁決,決定受理調查對江澤民羅幹的起訴,並且把這個案子加入到已經受理調查的對賈慶林、吳官正的起訴案當中去,再加上對薄熙來的起訴案,這幾起起訴案最後就合併在一起。

在2007年11月以後,西班牙的國家法院第二法庭開始召集證人聽證,並且向國際刑警、向各國司法機關、向國際人權組織、人權機構,向聯合國有關機構發出調查請求,要求這些機構向他們提供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罪行證據。

該案有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確定案子能不能成立,西班牙法庭有沒有司法管轄權。這幾個案子累加起來,前後其實一共持續了5年的時間。

最早的一個 2004年起訴的案子,到2007年憲法法庭正式裁決接受,經過了3年的時間,再加上又經過2年時間的取證以後,就進入了第二個階段,證明這個訴狀的證據已經足夠起訴了。

西班牙國家法庭在歷經兩年詳細的搜證調查後,2009年9月,依斯瑪律•雷諾(Ismael Moreno)法官通知“人權法律協會”(HumanRights Law Foundation,HRLF) 律師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Carlos Iglesias),法庭同意根據訴狀內容,受理起訴被告所犯下的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等重大罪行。

法院通知書內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20年的徒刑,以及須支付受害人索賠金。

通知書上也說,據訴願狀中所述,依被告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相關具體事證,寄發調查委託書(rogatory letters)給五名被告。法院做出的起訴判決,是根據伊格雷西雅斯律師及協會成員,遞交給法庭的一系列具體事證所做出的仲裁。

被告有四至六周的抗辯期,在過了此期限後,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有簽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將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國內。

這項裁決是根據 “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jurisdiction)法條;無論被告是在何處犯罪,本法允許各國法院審判違反人權的群體滅絕罪罪犯。

伊格雷西雅斯律師表示:“本案是西班牙法官所做出的一項歷史性的判決。這意味著中國共產黨的高層領導人,須對其犯下的酷刑罪負責,也象徵本案更進一步朝正義邁進。犯下群體滅絕罪與酷刑罪的人,等於在整個國際社會上犯罪,而不只是對中國社會犯法。”


他表示西班牙的義行,是在捍衛人權及普世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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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蘋果日報、網路綜合
本帖最後由 wang9641 於 2013-11-21 06:32 編輯

已有(3)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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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之宇 發表於 2013-11-21 08:52
那要說的話西班牙人滅絕阿茲提克人要怎麼說
沒有西班牙人也許阿茲提克還可以完整存下至今喔
totoangle 發表於 2013-11-21 09:18
沒差啦,有錢有權的不會在乎的,請看這近年來的例子
拜拜 發表於 2013-11-21 09:25
這有什麼用???
就算這兩個傢伙到西班牙去
還不是可以大搖大擺的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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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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