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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規定於刑法第十條第5項名詞解釋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故縱以性器以外之物品侵入他人之性器官,仍會觸犯本條之強制性交罪,而非為較輕之強制猥褻罪,以徹底保護當事人之性自主權利。
tone.chang 發表於 2014-2-15 05:16 您好 經上網查詢有關性交的法律見解得之如下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8 ...
ricky771113 發表於 2014-2-15 05:22 了解,那如果只是純粹的GIF類型圖呢?有算在另類圖片上嗎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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