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在2008年就有法案
制止網民在網上發布損壞他人名譽程度嚴重或傷害他人身心健康的留言,則不需通過本人同意即可受到法律處罰
台灣? 我們縱容網民在網站上任意的發文沒有節制, 用道德約束?
《信息通信網法施行令修正案》,又名《網路侮辱罪》
사이버 모욕죄)或「崔真實法 (최진실법)[1]。2008年10月2日,韓國著名演員崔真實因一個網民發布了無根據的謠言而痛苦最終自殺。美國《時代》周刊對韓國當局對網路謠言未有防制對策感到不滿,大幅度報導今次事件[2][3]。目前,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有此條法律,韓國首次推進這條法律而引起世界各個國家注目。
大韓民國政府高度重視本案件,為了不再發生相似的事故,他們正在推進一種法律,來加強「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實行,以減少網路上虛假和惡意信息的散播。內容還包括: 「如果網民在網上發布損壞他人名譽程度嚴重或傷害他人身心健康的留言,則不需通過本人同意即可受到法律處罰。」[4]
「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意思是進行網上留言時通過身份證確認本人的程序,原來只適用於20萬以上會只和30萬以上門戶、影片網等適用[5],大國家黨第六政策協調委員會委員長羅卿瑗表示將修訂本法案,制定強制性規定。如果有人認為網上留言帶來了損失並提出要求,就由網站運營商在24小時內就此採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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