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錯認這段歷史的還真不少 .
首先 , 無論當時蔣介石宣佈退出不退出 .
我們在聯合國都沒有生存的空間 .
嚴格來說 , "蔣介石的代表"當時是被驅逐出去的 ,
其實並不存在退出不退出的問題 .
說得好聽是2758號決議案表決前自己宣佈退出
事實上跟表決通過後被其他會員國攆出去
意義上並沒有太太區別 .
再來 , 釐清一個被台灣獨派一直拿來操作混淆的觀念 :
"台灣"從來就沒有加入過聯合國 .
"台灣"也從來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 .
所以 , "台灣"從來就沒有被逐出聯合國過 .
(因為從來也沒有加入過 )
"台灣"唯一在聯合國擁有過的合法地位叫做"Republic of China " (中華民國‧中國)
換言之 ,"台灣"曾經在聯合國裡行使過會員國的權力 ,
是因為 " 中華民國 "在"台灣" , 而不是因為 " 台灣 " .
而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 在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代表 "中國" , 在聯合國內的合法政權 ,
驅逐出原先"蔣介石的代表"所代表的"中國" .
其實 , 2758號決議案存在不少模糊解釋 , 爭議的空間 ; (以下為轉貼)
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就法律上觀點而論,根本不適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
A :因決議根本未提「中華民國」或「台灣」字樣, 決議僅稱「驅除蔣介石代表」。
B.決議案並未解決「中國」問題。「中國」依然分裂,充其量,僅解決「中國代表權」問題。
C.大陸中國人民固然可由「中國」代表,但「中國」不能代表在台灣的二千一百三十萬人民。
D.台灣在聯合國沒有自己的代表,顯然違背人權、違背會籍普遍化原則。
有興趣的可以參考看看 .
http://www.scu.edu.tw/politics/m ... /rocfp/93/unout.doc
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 原文
The General Assembly,
Recall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ing that 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essential both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for the cause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must serve under the Charter, Recognizing that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at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 中譯
二七五八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大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它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九七六次全體會議
[ 本帖最後由 bishopc 於 2007-4-29 01:18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