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馬英九案,真的無罪嗎?不問藍綠,只問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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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u246 2007-12-28 10:56:17 發表於 新聞評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23 14278
hotyuki01 發表於 2007-12-28 13:45
如果無罪, 為何在被發現之後要再把錢捐出來? 馬英九現在一定很懊惱!
如果無罪, 為何要說牠沒有犯意? 沒有犯意就可以無罪? 陳進興可以說牠沒有犯意阿,被他殺被他強姦的都是自己要求的???
如果無罪, 為何余文有罪? 幫牠跑腿的余文有分到一分一豪嗎?
法官可以判馬英九無罪?
人民心中也會自有判斷的.

[ 本帖最後由 hotyuki01 於 2007-12-28 13:48 編輯 ]
jackleo 發表於 2007-12-28 13:50
原帖由 kmt7788 於 2007-12-28 13:28 發表
當年前捷運局長齊寶錚利用首長特支費,支付私人住宅水電費,高院認「事前牟利、事後分贓」,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犯罪所得「一百八十餘萬元」全數追繳沒收.
(http://www. ...


讀新聞要仔細阿 馬英九特別費是匯入他私人帳戶裡面去的
所以才會有大水庫理論出現 私款跟公款兩者混在一起 誰又能區分哪個是私款哪個是公款呢?
況乎假設特別費統一定調後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可以替齊先生依法提出『非常上訴』
刑事非常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所以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非常上訴雖具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之作用,但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故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如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救濟者,則應依刑事訴訟法再審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不屬非常上訴之範圍。

  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其審判由最高法院管轄。非常上訴之提起,則專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職權。所以刑事判決確定案件,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者,始由其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認為刑事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得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至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如發現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應提出意見書,連同案卷及證物送請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最高法院不經言詞辯論,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予以調查審理後判決。非常上訴判決,可分為駁回及撤銷兩種。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或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非常上訴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即行終結。由最高法院送達判決予被告,並移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轉發各該法院檢察署依法辦理。
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6060603270


傳說拔獅子的鬃毛,失去的頭髮就會長回 這種好笑的根據就別再用了
只是目前 齊先生已經死亡了 所以也就沒有提非常上訴的可能性了 除非檢察總長有guts

[ 本帖最後由 jackleo 於 2007-12-28 13:52 編輯 ]
jackleo 發表於 2007-12-28 14:06
原帖由 hotyuki01 於 2007-12-28 13:45 發表
如果無罪, 為何在被發現之後要再把錢捐出來? 馬英九現在一定很懊惱!
如果無罪, 為何要說牠沒有犯意? 沒有犯意就可以無罪? 陳進興可以說牠沒有犯意阿,被他殺被他強姦的都是自己要求的???
如果無罪, 為何余文有罪? 幫 ...


1.馬英九應該懊惱的當初為什麼不花光光 人家老謝 老蘇都花光光就沒事
2.犯意很重要阿 因為檢察官起訴書你有看過嗎?「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詐取財物當然要有犯意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陳進興假設有講過 法官不相信也沒有用阿 孩子 到頭來你還是不相信法官的專業判斷能力
3.大哥~拜託你看完判決書好不好 余文被判有罪是因為偽造文書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無罪
那又為什麼當余文知道馬英九無罪的時候 說他很開心...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提出來討論 但是 法官點出一點很重要
此種情形僅屬支領人應否承擔「道德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之範疇,而與「刑事責任」無涉。
eric.daihy 發表於 2007-12-28 14:06
重點就在於~~像投資股市一樣,要回基本面

基本面就是:特別費不用單據的部份是公款還是補助津貼??????

這也就是馬英九今天記者會中說明到的一點。
很奇怪咧,民進黨或政府從不針對這部份加以說明。
而民進黨黨團的電視廣告也是以候檢查官的立場,反問馬英九這是哪種款項??

好好笑喲,這是什麼款是國家決定的,豈是馬英九可以決定???
浪費國家資源來審理這案子。
你如果沒肩膀,那就裁請釋憲或由公家單位來解釋這是不是公款。
行政院從未針對特別費做出說明,像審計部在國務機要費案就閉嘴了,這是什麼政府??
政府說是就是,說不是就不是,結果沒人有肩膀。
然後又拿著這案扯爛污。
更別提對謝蘇案的解釋,那更是不公平到極點。
A-JON 發表於 2007-12-28 14:07
特別費的使用是依法有據的.不過從以前國民黨時代就有這種陋習...
我想每個官員也都知道.只是不當使用特別費是有罪的.心知肚明.不說穿而已...
當然用不實發票報帳就是有罪.公器私用.由來已久.不要太過份就算了...
真要查起來.9成官員都難逃...
臥江白龍 發表於 2007-12-28 14:16
我並不是很喜歡馬英九,因為他的性格不夠堅毅是個只能守成無法開拓展新未來的人.可是他的操守在現今政治人物中還算不錯!
若照板開版的說法他已經沒資格寫給"家長的一封信"那臺面上的綠營政治人物誰夠資格寫
陳水扁?謝長廷?還是其他人......
現今社會的道德觀  倫理觀   做人基本的處事態度難道不是在民進黨的去中國化政府高層身體力行的示範中漸漸消逝了嗎?
kmt7788 發表於 2007-12-28 14:17
原帖由 jackleo 於 2007-12-28 13:50 發表


讀新聞要仔細阿 馬英九特別費是匯入他私人帳戶裡面去的
所以才會有大水庫理論出現 私款跟公款兩者混在一起 誰又能區分哪個是私款哪個是公款呢?
況乎假設特別費統一定調後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可以替齊先生依 ...

好好笑的大水庫理論阿!
齊寶錚當初如果也像馬英九這樣天縱英明的有大水庫理論,
就不用被判刑啦! 也不用鬱鬱而終啦!
不過就算齊寶錚想出大水庫理論,
法官還是會判他入獄服刑的啦!
什麼大水庫理論! 難怪一審法官還幫馬英九想出宋王朝時可以默認被貪污的"公使錢".
都是一樣的荒謬.
馬英九拖全國6千多位使用特別費的公務官下水.
像他這樣將公款放到自己戶頭的也應該有很多.
為何只有馬英九搞不清什麼公款,私款???
在事情爆發前,牠在市議會很大聲的說特別費是公款
事情爆發後,牠在法院說特別費是私款???
這才是搞不清公款和私款阿!
八年市長未將特別費捐出.
被發現後才一口氣捐出,
才說他捐出的錢比特別費收入的多.
真是天大的笑話啦!
請問全世界有誰有相同的待遇???
瘋狂eric 發表於 2007-12-28 14:25
原帖由 kmt7788 於 2007-12-28 14:17 發表
請問全世界有誰有相同的待遇???

答案你真的不知道嗎?
那個人不就是你心目中最景仰的"謝阿廷"嘛!

依據調查"謝阿廷"的檢察官解釋,
當特別費『收入大於支出』時,
需要單據及不需要單據的部分連查都不用查,
這樣的待遇連"呂阿蓮"副總統都沒有,
難怪"呂阿蓮"會忿忿不平啊!
arthur2004 發表於 2007-12-28 14:28
有關偷錢被抓到,還給人家多一點就好了.這件事當然不可以.
至於馬英九特別費部份,屬於公款要收據或發票部份用於公務.屬於私款匯入帳戶部份則悉聽尊便.
經過詳細調查,馬英九言行如一,該公務的部份用於公務;私款部份則誰也管不著.獲判無罪算是合理.
我認為用偷錢的例子跟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做連結不倫不類,不曉得將這兩種不相關的事拿來一起談,這種是非邏輯概念是怎樣養成的?
就算是綠色媒體或政治人物天羅地網般的教育之下,我們也應該要有分辨的能力.很遺憾在發起投票樓主身上看不出來.:emo 047:
jackleo 發表於 2007-12-28 14:32
原帖由 kmt7788 於 2007-12-28 14:17 發表

好好笑的大水庫理論阿!
齊寶錚當初如果也像馬英九這樣天縱英明的有大水庫理論,
就不用被判刑啦! 也不用鬱鬱而終啦!
不過就算齊寶錚想出大水庫理論,
法官還是會判他入獄服刑的啦!
什麼大水庫理論! 難怪一審法官 ...


的確是很好笑的大水庫理論...
連陳唐山辯論的時候也提出來用
三、基於「領據特別費」具有「實質補貼」之「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之概念,本應完全充分信賴,並授權首長得全權自主統籌運用該部分之款項,「不多退,也不少補」,如有不足支應「因公支出」,公家亦不再給予其他補償或費用;如有剩餘,則不予退還,此種情形僅屬支領人應否承擔「道德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之範疇,而與「刑事責任」無涉。
明明就法律成面來探討 老是要扯政治 唉~
你認為 道德上有罪就別投票 沒罪就兩者擇比較好的一個投  不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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