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指提出的四項犯罪有輕有重.一率死刑.似乎過頭了點.
貪污.詐騙應該不到死刑的地步.
故意殺人..死刑可也.
過失殺人..死刑就過頭了.
強姦犯嘛.
第一次關二十年.不得假釋.
第二次犯......那就死刑吧.
當然啦.
如果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話.
那我認為可不用死刑.
把強姦犯.殺人犯關一輩子.不得假釋.免的再出來危害人間.
再用他們在監獄的勞動所得.來賠償受害者..一輩子...
對了.
為什麼小弟可接受*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可取代死刑.
因為怕判錯嘛..
台灣的司法品質.實在厚...
死刑.一判錯.就沒補救的機會.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萬一判錯了.至少危害沒那麼大..
[ 本帖最後由 空狼 於 2008-1-1 12:36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