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瘋狂eric 於 2008-3-27 14:17 發表
所以你的言下之意也就是說,
你只是想來這裡對於該事件抱怨,
而實際的法規及國防部的懲處權依然可以在現實中生效,
明白的說就是,
國防部仍保有依據法規懲處"小謝"的權利,
而你這篇文章純粹只是『抱怨』跟 ...
我覺的您也無需調侃
只能說不是您還沒看懂就是為了反對而反對
我相信再討論下去沒意義
我的上一個回覆是回你前一封文 你哪壺不提又提哪壺了?
已經有點變成筆戰文章脫離主題了
討論區本來就是給大家討論的 你卻說成好像不能講這種事一樣
請問有意義嗎?
還是順你者昌逆你者亡的意思呢?
最後關於這幾天討論許久個人的結論是:
一.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無論如何軍人就是不該在政治場合出現這是違規的,但因事態影響很小
礙於情理可從輕量刑
但如果已有跟部隊長官請示過,則如有罪過應屬部隊長官違反軍紀,而非謝維洲本人
例:現今兩軍對戰當班兵告知要往前衝,班長或排長依狀況瞭解同意行使,結果造成傷亡
依法懲處是班長或排長不會是班兵的道理,如果因此還處罰班兵,那麼以後該名班長
及排長的話命令,下面部屬又如何敢聽從呢?
二.法律之外也講求情理,軍法規定也是相同,不是在強調合情合理既可亂法,而是需看事情所影
響的層面
例:當一個人違反規定被抓,他叫嫌疑犯,不叫犯人,是否是犯人是由法官來決定
但法律判定一個人有無罪,也是要看整件事情的原由再來判斷該員所違的法令是否
輕判或重判或無罪
[ 本帖最後由 Scat 於 2008-3-27 18:10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