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維洲是否違反軍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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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t 2008-3-25 23:30:00 發表於 新聞評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33 11381
瘋狂eric 發表於 2008-3-27 02:24
原帖由 Scat 於 2008-3-27 02:00 發表


您講的是很有道理
但是很多事情往往都是慢慢修正的
以往應該沒遇過父子關係的事吧 自己父親是政黨候選人兒子是國軍
至於另一位軍官的事他如果穿著便衣會被記者發現?他又不是很有名
但紅衫軍時他卻故意穿軍服 ...

再次強調『國防法』尚未修訂就要依法辦理,
以往沒有過?
那將來又有多少機會會遇到相同的情況呢?
這不叫因人設事叫什麼呢?
在則~~
你希望修改的部分為何?
是將『國防法第六條』全部刪除,
還是修改為允許『參選人的兒子參與政黨活動』,
又~~『參選人的兒子』是只限『總統參選人』還是包含『所有選舉參選人』呢?
我想如果要討論到這個層面,
那國防部是絕對不敢修改『國防法第六條』的規定,
因為強加修改必會破壞國軍原應遵守的『政治中立』原則。

至於你說有報備的問題,
如果他的長官個人不了解『國防法』的相關規定因而答應他的請求,
那也不代表他就可以違反法規,
而是他的長官必須連帶受罰。
tkbox0330 發表於 2008-3-27 02:27
那跟周美青偷報紙這種烏龍事件比起來
謝維周該被原諒嗎?
Scat 發表於 2008-3-27 02:40
原帖由 瘋狂eric 於 2008-3-27 02:24 發表

再次強調『國防法』尚未修訂就要依法辦理,
以往沒有過?
那將來又有多少機會會遇到相同的情況呢?
這不叫因人設事叫什麼呢?
在則~~
你希望修改的部分為何?
是將『國防法第六條』全部刪除,
還是修改為允 ...


我想我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法"一定要遵守,但倘若違法事情並無影響[軍隊機密] [國家安全][戰時命令]
那事後是否可原諒?
法律判定一個有罪的人也是事後因理原諒,如果造您所說的,自衛殺人就是死刑?因為你就是殺人了,不管你是自衛還什麼?是不是這道理呢?


我並無講到國防第六條全刪,講明白一點,就拿行政中立原則,之前許多回文我都回過了你不仿看看
今日義務役入伍,是否該拋棄原有的政黨黨證?否則以行政不中立議處?
軍人中立是對的,但對於非自願入伍的官兵來講,許多條規並不適用於他們身上,畢竟服兵役是義務
不是天職,在無嚴重違反[軍隊機密] [國家安全][戰時命令]的事情下.枉顧人情事故的做法必然引起
反彈,要不也不會今日許多籃營的立委及胡市長也站出來說話
a90042055 發表於 2008-3-27 02:43
之前在軍中常被告誡
只要是軍人身分,出現在選舉公開場合被認出來
不管你是否有著軍服,一律當作違反軍紀
Scat 發表於 2008-3-27 02:43
原帖由 tkbox0330 於 2008-3-27 02:27 發表
那跟周美青偷報紙這種烏龍事件比起來
謝維周該被原諒嗎?


這跟周美青一事有關嗎?這位大大是不是本墨導致了
再者有人有說過周美青偷報紙的事是真的嗎?那是綠營講的吧
很多新聞或報導聽聽看看就好了,何必當真?
老實講今日不是我挺綠才說這話
選舉前覺的綠營最笨的是猛打對方的親友
再怎麼樣今天選的是候選人關他親人有什麼關係
tkbox0330 發表於 2008-3-27 02:47
原帖由 Scat 於 2008-3-27 02:43 發表


這跟周美青一事有關嗎?這位大大是不是本墨導致了
再者有人有說過周美青偷報紙的事是真的嗎?那是綠營講的吧
很多新聞或報導聽聽看看就好了,何必當真?
老實講今日不是我挺綠才說這話
選舉前覺的綠營最笨的是猛 ...

那問題就來了
一個是烏龍,一個是明顯違反國防六法
況且這也不是國民黨政府在追殺謝維周阿
這是國防部自己的事情
馬英九有立場說[我們原諒他嗎?]
還是馬英九要學謝長廷[我們赦免他?]
frrak51 發表於 2008-3-27 02:49
原帖由 kuoeight 於 2008-3-25 15:35 發表
別忘了
台灣義務兵只當一年
很多軍中規定不在從嚴認定了

就像手機一樣

所以老爸選舉兒子在下面看
我實在覺得很難跟國軍不中立湊在一起
又不是很多人的老爸都在選總統.................

就像大大說的~又不是每個人老爸都當兵~
何必放大他來呢
Scat 發表於 2008-3-27 02:50
原帖由 tkbox0330 於 2008-3-27 02:47 發表

那問題就來了
一個是烏龍,一個是明顯違反國防六法
況且這也不是國民黨政府在追殺謝維周阿
這是國防部自己的事情
馬英九有立場說[我們原諒他嗎?]
還是馬英九要學謝長廷[我們赦免他?]


很簡單的事,不用爭論當他已請示過該部隊的長官,才行使他的作為
那麼違反規定者依法是懲處他們長官而非他本人
就如同今日打仗班兵告知要往前衝,班長同意,結果造成傷亡
依法懲處是班長不會是班兵的道理

[ 本帖最後由 Scat 於 2008-3-27 02:52 編輯 ]
克蘭提斯 發表於 2008-3-27 02:54
不管如何,規定就規定。
就算大家討論到手痠,
也還是一樣。
"民意不代表軍法。"

既已經定了就已經是了,
你在那裏一直辯駁也只是為他越矩找理由藉口罷了。
Scat 發表於 2008-3-27 02:55
原帖由 克蘭提斯 於 2008-3-27 02:54 發表
不管如何,規定就規定。
就算大家討論到手痠,
也還是一樣。
"民意不代表軍法。"

既已經定了就已經是了,
你在那裏一直辯駁也只是為他越矩找理由藉口罷了。



不是在為他辯解
就如同許多人提到的 軍規要遵守要不以後如何令其他官兵臣服,相反的
如果當你跟上級長官請示過後還被罰
那麼是不是以後上級長官的指示是放屁呢?軍隊以後長官下的命令有誰敢聽?
我只問你這點?

[ 本帖最後由 Scat 於 2008-3-27 02: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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