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瘋狂eric 於 2008-3-27 02:24 發表
再次強調『國防法』尚未修訂就要依法辦理,
以往沒有過?
那將來又有多少機會會遇到相同的情況呢?
這不叫因人設事叫什麼呢?
在則~~
你希望修改的部分為何?
是將『國防法第六條』全部刪除,
還是修改為允 ...
我想我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法"一定要遵守,但倘若違法事情並無影響[軍隊機密] [國家安全][戰時命令]
那事後是否可原諒?
法律判定一個有罪的人也是事後因理原諒,如果造您所說的,自衛殺人就是死刑?因為你就是殺人了,不管你是自衛還什麼?是不是這道理呢?
我並無講到國防第六條全刪,講明白一點,就拿行政中立原則,之前許多回文我都回過了你不仿看看
今日義務役入伍,是否該拋棄原有的政黨黨證?否則以行政不中立議處?
軍人中立是對的,但對於非自願入伍的官兵來講,許多條規並不適用於他們身上,畢竟服兵役是義務
不是天職,在無嚴重違反[軍隊機密] [國家安全][戰時命令]的事情下.枉顧人情事故的做法必然引起
反彈,要不也不會今日許多籃營的立委及胡市長也站出來說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