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園景觀技術士之執業資格未納入營造業法,省景觀工程聯合會要求修法增列 (2008/1/10)
台灣省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去年12月29日在台中市召開第2屆第3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中討論通過理監事會之決議,將建議政府修正「營造業法」,明訂造園景觀技術士亦可執行專業營造業有關事務,俾使既有的4000位造園景觀技術士能有參與國家景觀建設之機會;此外,省聯會也要求政府各部門增加景觀職類公務人員之錄取名額,長期目標是希望「景觀法」能夠儘早立法完成。
省景觀工程聯合會理事長湛錦源指出,該會最近已向各主管機關寄出「景觀產業發展困境陳情書」,希望政府能夠重視該業目前面臨的重大瓶頸,並積極設法解決業界的困難;省聯會主要訴求包括:
一、建請主管行政機關檢討修正『營造業法』於「第二章分類及許可~第九條專業營造業應具下列條件:一、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中增列『或技術士』也為其許可應具條件。
湛錦源說明,依目前立法通過的『營造業法』中規定「專業營造業應具…專任工程人員(專任工程人員係定義為建築師或技師)」;以致政府實施『營造業法』至今近五年來,使原先全國已依法立案且長期執行業務之「景觀工程業」公司行號約3000家(包含其它十一種類別的「專業營造業」業者),皆難以順利依法重新辦理登記;若以本業而言其實際登記合格的「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者僅有一家。
探究其因此乃「景觀工程業」業界近年來一方面配合政府證照制度及專業分工,務實提昇產業人力素質,故積極鼓勵從業人員參與「營造業法」證照考試;目前全國近3000家「景觀工程業」公司行號中已具有近4000多位「造園景觀技術士」並持續增加中。
湛錦源說,由於『營造業法』的實施,使得原先執業的3000多家「景觀工程業」業界目前已無法參與國家建設的公共工程、或是相關景觀工程專業工作,妨礙既有業者執業工作權益甚巨。故建請主管機關能實際體察該法對「景觀工程業」者的影響與難處,並提案修法以保障該業的職業權益。
省聯會建請修法將『營造業法』原文「第二章分類及許可~第九條, 專業營造業應具下列條件:一、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修正為「………專業營造業應具下列條件:一、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或技術士」。
湛錦源理事長也表示,希望主管機關能重視「景觀職業」於提升國家整體景觀美質建設的重要性,並善加制定政策與配套措施,強化「景觀產官學界」的素質與技能,並增加各機關部門『景觀職系』公務人員錄用員額、且支持「景觀法」早日立法。
他說,目前國家由中央到地方極力推動觀光、遊憩、休閒、城鄉風貌、社區營造、文化資產守護、魅力城鄉…等種種極具創意與關懷本土自然、人文、景觀的政策與措施,其能否推動成功,皆須仰賴具有相關景觀專業視野、生活美學素養、自然生態理念…等產官學界的務實努力較能有所成就。
再則,考試院已於95年度辦理第一次「高等三級公務人員『景觀職系』考試」總計錄取3名,96年度亦將繼續辦理,預定錄取員額8名。這是開創國內公務人員具有景觀專業技能藉以執行景觀專業公務的先河,也為目前國內16所大學院校設有「景觀類科系所」的每年約1000位大學畢業生,開啟了另一扇貢獻景觀專長、就業服務公職的新管道。並建請主管機關能加重各機關部門『景觀職系』公務人員之錄用員額,期使專業引導景觀發展;且一同支持『景觀法』能早日立法,使景觀事務能於法有據、依法行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