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之大頭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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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trel03 2008-6-17 15:21:57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09 11505
ckhero 發表於 2008-6-18 13:22
是的...這是社會變遷中常被提出來的現象之一...
剛畢業的學生 很多都有大頭症...腦容量大,但不見得腦中裝的東西是有用的.
打滾多年之後 很多都有小頭症...畢業之後就跟錯公司,使得腦容量逐漸縮小.
現在公司很多都要一人多工、一人萬用...這是常態..
如果工作要求真的蠻過份的,這家公司就是不值得長久呆下去...
但沒經驗的年青人只能忍著先...
kuendian 發表於 2008-6-18 14:06
原帖由 wastrel03 於 2008-6-18 12:44 發表


雖然我不太想回你但.....
你可以跟我說全台灣哪間補習班的"全職老師"不用做打掃工作嗎?
至少我在台中地區還沒看過

歡迎來台南看看
至少我以前待過的補習班就是這樣子了
兼職的時間到來上課.時間到就下課~
全職的他一天都在辦公室.有課就進去上.沒課就坐在桌子前面用自己的教材.
掃地拖地另有其它行政或是助理或櫃台來處理!!
morita607 發表於 2008-6-18 14:34
沒錯
人脈很重要
我也是七年級的呀
我也是什麼都做
工作在計較什麼?
你以為工作單純就是工作嗎?
難道不用多學一點其他東西?
以為補習班教教課,就代表了你對工作的熟悉與完整?
我在某個公家機關當工讀的時候
裡面有個職員,學歷很高,台大畢業,中山大學研究所
但是教他去廁所換個捲筒衛生紙,還不會換
這也不是他的工作呀!但是他還是要負責這種瑣事
這種人你認為他去外面會有競爭力嗎?
連換捲筒都不會,我高中在M打工都會了
白董 發表於 2008-6-18 14:35
怎麼亂七八糟觀念一堆阿...
1.口頭約定(尤其是應徵時)
私法律行為...(勞動契約)
無論有無書面皆可成立契約(不需討論時效)...看不懂飄大6個月是蝦咪
契約外之事項
"當然"無履行之義務
契約的成立履行終止之日皆可商議(本於契約自由原則 )
2.大家聽過"積非成是"這句話吧..
勞工權益是全球問題(全世界都在想辦法改善勞工生活品質)
過去大家不懂.總是想著....能被公司壓榨就讓他壓榨  反正我有工作就好..
但是...不代表這是對的
不要整天說"過去我也都這樣熬過來了..."
沒有認識自己權益的人請不要去指責會主張自己權益的人
請注意...台灣仍是平均工作時數最多的國家
-----
回主題
樓主都說了..他有些沒打出來...
有隱瞞的事實部分實在很難給客觀評價..
現在職場生態是一種不正常的環境
分工合作是最簡便的道理
校長兼撞鐘+工友真的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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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在那說什麼草莓
我在工地待過在M待過在飯店待過
雖然是打工
但是很清楚
所有的公司都在想盡辦法跟法律玩文字遊戲
能壓榨1分鐘決不壓榨59秒...

[ 本帖最後由 白董 於 2008-6-18 14:46 編輯 ]
史史丹利 發表於 2008-6-18 15:01
其實在事先把權利義務說清楚,確實是有必要.不能說以前勞雇間都打迷糊仗,現在要求講清楚就是不對.補習班要求來當老師的人要負責打掃不是不可以,但要事先講清楚,因為「老師」這兩個字的一般定義是教書的人,而不是打掃的人,你不能用「業界慣例都如此」來強作解釋,況且,第一次來應徵這工作的人,又不是補教界出身,誰會曉得這個業界有哪些不成文規矩?

有看過North County這部電影的人都知道,女主角干冒大不褘,出面對公司提起性騷擾訴訟.事實上她爭取的就是她該有的權益(不被男性員工性騷擾),而不是像她諸多女性同事,默默的承受,只因為這是「業界的慣例和文化」!

以前的公司,管理上偏人治,講求的是老闆和員工間的契合,但缺點則是許多規矩會因人而異,甚至因人設事.一個好的管理要軟硬體兼具,軟體上要講究公司理念和公司文化,儘量找這兩者相合的人來加入公司,硬體上則是各項制度要備齊,要白紙黑字,權利義務要說清楚.員工是用自身的產出來換取公司的報酬和福利,不是無條件的替公司賣命來的.

東方人傳統上的缺點就是認為員工是替老闆賣命來的,這也許在表面上造就了許多「君臣肝膽相照」之流的「佳話」,但實質上呈現出來的卻是勞資雙方地位上的不相稱,員工的權利普遍性的遭受到忽視.相對的,西方的公司治理就比較屬於「說清楚,講明白」,勞資間是平等的.公司和員工間本來就是因為雙方彼此「需要」而結合在一起,當時空環境轉變,這種需要不復存在時,勞雇關係自然就會結束.這也是為何西方常常有公司因為虧損,甚至只因獲利不如預期,而開始資遺部份員工,員工也能了解公司會有這種舉動.相對的,員工有更好機會時也會毫不猶豫的跳槽.但只要員工在替公司工作的每一天都是全力以赴,這就是OK的.

如果今天來應徵的人,事前也了解了這份工作需要每天花點時間打掃環境,那他事後卻因此不願做而離職,當然可以說他是草莓族,但如果資方事前沒把工作內容講清楚,這樣造成的離職當然是資方的問題.不能說因為補習班規模小所以很多事都打迷糊仗,那難道諸如薪資哪天發,加班費如何算等等都是資方可以任意更改的嗎?

我並不認為現今的年輕人都是草莓族,草莓族是明明知道工作中有辛苦/勞力的部份,卻不願去做.現在人是比較了解要如何去爭取自身的權益.這才是正確的作法,如果勞方不爭取自身權益的話,試問台灣當年有可能訂出勞動基準法這種法律嗎?
seiminer 發表於 2008-6-18 15:05
他們的觀念還停留在十幾年前阿
以為大學畢業就一定會有人要?
醒醒吧孩子
~王~ 發表於 2008-6-18 15:14
真的大家都被有些媒體給誤導了

看看台灣公司愛用的「責任制」吧

到底是想要省錢,還是要給你更多的磨練讓你有更好的人生歷練

我想真真在公司裡工作的人都知道

老闆大多都是吃人不吐骨頭的,現在的媒體還順便要教被賣了還要幫忙算錢
白董 發表於 2008-6-18 15:34
原帖由 mmcrt4 於 2008-6-18 08:12 發表
有這麼嚴重嗎?
不過做個環境清潔而已嗎!
這種小事....................也會變大事

約定好當然只是小事
從"小事"的說法可以看的出
若沒約定
就算當"大事"來看又有何錯?
------
草莓族...去找找這個詞是在形容哪個年級的(早就有討論...)
everfree 發表於 2008-6-18 15:55
大公司是不是這樣我是不知道啦
但我說一句實在話
今天你自己去應徵的公司是大公司還是小公司
你自己就要心理有數
如果是小公司
因為人少就是什麼都要去做
很可惜偏偏台灣中小型公司居多
有本事的人就去應徵大公司
或許制度好就只做專職的事
沒本事的就只能應徵小公司
自己屁股縮緊點仁者多勞
不要沒本事又在那挑東挑西的
那保証一定沒人用你
joker0121 發表於 2008-6-18 17:57
原帖由 白董 於 2008-6-18 14:35 發表
怎麼亂七八糟觀念一堆阿...
1.口頭約定(尤其是應徵時)
私法律行為...(勞動契約)
無論有無書面皆可成立契約(不需討論時效)...看不懂飄大6個月是蝦咪
契約外之事項
"當然"無履行之義務
契約的成立履行終止之日皆 ...


的確,你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
但有腦袋的公司絕對不會用一個主張太多、不聽話的員工
你要不要為五斗米折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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