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事先把權利義務說清楚,確實是有必要.不能說以前勞雇間都打迷糊仗,現在要求講清楚就是不對.補習班要求來當老師的人要負責打掃不是不可以,但要事先講清楚,因為「老師」這兩個字的一般定義是教書的人,而不是打掃的人,你不能用「業界慣例都如此」來強作解釋,況且,第一次來應徵這工作的人,又不是補教界出身,誰會曉得這個業界有哪些不成文規矩?
有看過North County這部電影的人都知道,女主角干冒大不褘,出面對公司提起性騷擾訴訟.事實上她爭取的就是她該有的權益(不被男性員工性騷擾),而不是像她諸多女性同事,默默的承受,只因為這是「業界的慣例和文化」!
以前的公司,管理上偏人治,講求的是老闆和員工間的契合,但缺點則是許多規矩會因人而異,甚至因人設事.一個好的管理要軟硬體兼具,軟體上要講究公司理念和公司文化,儘量找這兩者相合的人來加入公司,硬體上則是各項制度要備齊,要白紙黑字,權利義務要說清楚.員工是用自身的產出來換取公司的報酬和福利,不是無條件的替公司賣命來的.
東方人傳統上的缺點就是認為員工是替老闆賣命來的,這也許在表面上造就了許多「君臣肝膽相照」之流的「佳話」,但實質上呈現出來的卻是勞資雙方地位上的不相稱,員工的權利普遍性的遭受到忽視.相對的,西方的公司治理就比較屬於「說清楚,講明白」,勞資間是平等的.公司和員工間本來就是因為雙方彼此「需要」而結合在一起,當時空環境轉變,這種需要不復存在時,勞雇關係自然就會結束.這也是為何西方常常有公司因為虧損,甚至只因獲利不如預期,而開始資遺部份員工,員工也能了解公司會有這種舉動.相對的,員工有更好機會時也會毫不猶豫的跳槽.但只要員工在替公司工作的每一天都是全力以赴,這就是OK的.
如果今天來應徵的人,事前也了解了這份工作需要每天花點時間打掃環境,那他事後卻因此不願做而離職,當然可以說他是草莓族,但如果資方事前沒把工作內容講清楚,這樣造成的離職當然是資方的問題.不能說因為補習班規模小所以很多事都打迷糊仗,那難道諸如薪資哪天發,加班費如何算等等都是資方可以任意更改的嗎?
我並不認為現今的年輕人都是草莓族,草莓族是明明知道工作中有辛苦/勞力的部份,卻不願去做.現在人是比較了解要如何去爭取自身的權益.這才是正確的作法,如果勞方不爭取自身權益的話,試問台灣當年有可能訂出勞動基準法這種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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