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gosihi2000.tw 於 2009-5-6 20:04 編輯
今天下午一點多時
我在木柵路慢慢騎被兩個員警請到旁邊停(此時心想:幫大家出口氣的機會來了!!)
我說:"請問有什麼事嗎?"
警察:"你這非法改裝排氣管喔"
我說:"我並沒有違法喔!請你過來一下解釋給你聽"
之後我就開始幫他們上課
我的管子是卡夢魚嘴管
有良好的隔熱裝置(請他摸),也有消音塞安裝
出口更是與地面水平
他就開始沒講話了...
然後我就問他如果開單的話是要依據哪一條呢?
他說16條1項2款(跟我心裡想的答案一樣)
此時我拿出身上的公文跟法條(之前我有po文給大家參考的那些)
根據內證部警察暑 函,(上面有王卓鈞的簽名)
我說:"你這條不能亂開喔!請問您知道王卓鈞嗎?"
警察:"知道,他是暑長"
我說:"前幾天王委員他們有開記者會,畫線的地方您看一下喔!
函中明確指出16條1項2款目前只適用於"汽車所有人",並且無監理人員在場員警不得主觀判斷,導致舉發錯誤,影響民眾權益,而且監理人員需要明確指出"何以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始得舉發"
然後我繼續問:"目前法條聽說5月才會修改,目前改裝管只要有消音和隔熱並且無影響行車安全,均屬合法法裝,請問你想用哪一條開單?"
警察:"ㄜ.....可是上級指示我們要嚴格執行,.....公文借我看一下"
接著我說:"前陣子遇到不講理硬要開單的警察,我已經向警政署督察室檢舉執法不當"
警察很緊張說:"請問他開你哪一條?"
我說:"他想開我非法改裝,可是他開錯條,開到第18條了"
警察說:"那條不是用來開汽車的嗎?"
我說:"對呀!所以他引用法條不當已經被很多人檢舉,而且民眾可以依法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有規定,民眾有異議時需"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並且要拿出臨檢紀錄表把我說的話一字一句的詳細紀錄! 但他不理會我硬是要開單,並且嗆我叫我去申訴!所以我就去申訴並去督察室檢舉他了!檢舉函送的公文編號為UN2009....0341,督察室說這是要記行政懲處的!還滿嚴重的,你可以去查查"
警察說:"真的喔!那真的是太感謝你了,謝謝你提供我們這些資訊!!我們會去向上級反應並且弄清楚以後再來執行,真的很謝謝你"(他旁邊的替代役已經傻掉了= =)
然後他就開始跟我借公文在抄東西做筆記
並且抄警政署的電話(ㄜ...這個他們也要抄喔= =)
最後那兩個警察一直跟我道謝並目送我離去...
the end!~~
轉自重機論譠~有趣又實用吧
來顆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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