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治安連MM都不放過

ll6242 發表於 2010-4-11 13:51
同意18樓陳雁秋大大地言論:女的故意找麻煩,穿的太清涼是應該被取締,
不過那警察脾氣太壞,出手是重了一些,總之兩個人都該打屁屁~~~~
自己覺得警察執行勤務...對方卻屢勸不聽...是應該告知~但!不要動手...(脾氣要控制一下吧!不過警察&檳榔西施兩人犯衝吔!!)
ll6242 發表於 2010-4-11 13:52
18# 陳雁秋


同意大大說得~
ketchup 發表於 2010-4-11 15:11
簡單這樣說好了,這位『白目』的檳榔西施破壞了 整條中正路有『清涼檳榔西施』的店的生意,以及這條路上檳榔攤老闆跟警察建立起來的『默契』,付出的代價真的不小。
ricky0911 發表於 2010-4-11 01:53

這個說法也有道理
不過我還是覺得那個警察是一開始就存心要找麻煩的
如果是那個檳榔西施在路邊阻礙交通,所以他去取締,那還有道裡
可是那個妹妹明明是坐在店裡,警察走進去警告她「太清涼」
呃...太清涼...但是又還未到違法的程度...所以要警告?
不知道這位警察先生一天花多少時間去警告整條中正路上的其他西施?
這不是擺明了找麻煩?
shallow72 發表於 2010-4-13 07:58
本帖最後由 shallow72 於 2010-4-13 08:00 編輯

[quote]這個警察是爬代嗎??
現成的規定這麼清楚 就直接開罰就好 還跟她囉嗦 還過肩摔 笨


此類案件沒在函送的,
現行犯應立即逮捕,
這個新聞在於逮捕所使用強制力的程度。
shallow72 發表於 2010-4-13 09:05
沒錯,被罵有被罵的處置方式,誰准他動手
也絕對沒有任何一家媒體,會允許警察有這種行為
被罵就能動手? 放屁
警察憑什麼動手

除非你有能力給警察自行決定接獲檢舉案件可以不用處理的權限,
否則遊走於社會秩序維護法邊緣的案件皆必須處理,
甚至明知為惡意檢舉成分居多。

問題是似乎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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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榔西施的穿著本來就遊走於社維法的邊緣,
社會秩序維護法為行政法規,
不屬於刑法,
警察有裁量權得以勸導的方式處理,
接獲檢舉後依照職權進行勸導,
被店家視為惡意找碴。
↑↑
這案件本來就如此簡單。
=========================================
也沒什麼侵入或搜索問題,
除非你釋憲將商店視為私密空間,
凡是進入購物者皆為侵入住宅現行犯。
==========================================
當場對處理員警惡言相向,
涉及妨礙公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
已經算是現行犯了,
現行犯沒在函送的。

而且該女為現行犯身分,
又刻意關閉鐵門轉身進入身後民宅,
藉以抗拒警方的逮捕作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警方使用強制力排除。

這則新聞請著重在強制力的使用上。
小凊 發表於 2010-4-13 10:17
台灣警察就是這樣囉!
只會欺負尋常的小老百姓...

要他去抓賊還會怕哩
有牌的流氓不是在民間喊假的
ncuamlnak 發表於 2010-4-13 11:29
如果員警不能做好情緒管理
遇到民眾挑釁就過肩摔
那還有什麼是依法行政
他是公務人員
就應該依法行政
用過暴力對待  明顯就是情緒管理有問題
這次過肩摔
下次萬一拿槍呢
沒看過空中監獄嗎
情緒管理有問題  下次弄出人命
倒楣的還是大家
s05491535 發表於 2010-4-14 23:19
本帖最後由 s05491535 於 2010-4-14 23:20 編輯

這樣以後我想乾脆改法律好了 讓警察沒公權力 讓警察變廢物好了
不是說兩性平等嗎   如果今天被摔的是男的大家一定說活該

那女的一看就知道不是什麼良女
台北輝輝 發表於 2010-4-15 06:19
兩人都有不對的地方

不過警察當街打女人還是說不過去啦

他又不是你的女兒

縱使是你女兒現在家暴也有罪阿  講不過去啦
smilebad 發表於 2010-4-15 19:19
應該那女的原本就有錯了啊~只是警察想說女孩子好應付,不會有人檢討他,存著僥倖的心理…沒想到都被拍了…只是執法過當了啦…
穿著暴露本來就有違本國法律,取締她我不覺得有什麼問題。
還是就事論事比較好。並不是女的被摔就一定是男的錯!
明是非、辨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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