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被罵有被罵的處置方式,誰准他動手
也絕對沒有任何一家媒體,會允許警察有這種行為
被罵就能動手? 放屁
警察憑什麼動手
↑
除非你有能力給警察自行決定接獲檢舉案件可以不用處理的權限,
否則遊走於社會秩序維護法邊緣的案件皆必須處理,
甚至明知為惡意檢舉成分居多。
問題是似乎不太可能。
========================================
檳榔西施的穿著本來就遊走於社維法的邊緣,
社會秩序維護法為行政法規,
不屬於刑法,
警察有裁量權得以勸導的方式處理,
接獲檢舉後依照職權進行勸導,
被店家視為惡意找碴。
↑↑
這案件本來就如此簡單。
=========================================
也沒什麼侵入或搜索問題,
除非你釋憲將商店視為私密空間,
凡是進入購物者皆為侵入住宅現行犯。
==========================================
當場對處理員警惡言相向,
涉及妨礙公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
已經算是現行犯了,
現行犯沒在函送的。
而且該女為現行犯身分,
又刻意關閉鐵門轉身進入身後民宅,
藉以抗拒警方的逮捕作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警方使用強制力排除。
這則新聞請著重在強制力的使用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