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治安連MM都不放過

to921921 發表於 2010-4-8 00:01
雙方都有錯
你哪能指責對方
彼此都有問題
所以才會產生這麻煩
馬皇˙惠帝 發表於 2010-4-8 00:01
本帖最後由 馬皇˙惠帝 於 2010-4-8 00:20 編輯
妨礙公務確實屬實   不服取締或勸導本來就是可以強制(或逮捕
行政執行法中的強制執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穿薄紗漏底褲憑哪一條取締?
穿薄紗漏底褲無違法勸導個屁

無違法執行個屁公務,這樣還不懂找上帝教你
舉例搜索票的例子又聽不懂,找上帝教你

無違法為什麼不能抵抗? 警察幹嘛不直接強姦她

能強制逮捕?還真是奇了
23樓貼的法條又看不懂,奇觀
這樣還能屁這麼多,奇觀中的奇觀

對於火辣檳榔西施身穿透明薄紗,若隱若現的暴露其胸部及下體,引誘客人上門的行徑,
可視具體情事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逕行裁處。


穿薄紗露底褲是露毛還是露乳頭?
百貨公司門口一堆露胸罩和底褲的拼場,這樣違法?
內衣店貼的照片應該是淫照,大賣場的DM是散播淫穢印刷品
妨害個狗屁秩序,廢話連篇!
jo6cl4 發表於 2010-4-8 00:03
看來台灣警察真的不好當呢
偷懶被人檢舉是應該的,這沒話講
沒想到連認真執勤,取締不法
也會被人罵
還一堆人搶著替違法者說話 (像之前無照駕駛自己撞死的少女...等)
是非不明到這種地步
難怪台灣越來越沉淪...

我看政府乾脆資遣全部的警察算了
讓黑道治國算啦
南堂 發表於 2010-4-8 00:10
有沒有 他的無名
wayenserver 發表於 2010-4-8 00:12

到底是波麗事大人還是帶執照的流氓

今天回到家無意轉到新聞台,竟然看到讓我火爆一整晚的新聞。中和一位檳榔西施受到一位不知”是波力事大人還是帶執照的流氓”的嚴重羞辱,真的是有點看不下去,就一般常態判斷,一位平民老百姓,誰有斗大的膽量去嗆一位來取締你的員警,如果不是該員警的口氣或行徑,過分的超越可接受範圍,誰會沒事去惹這爭端。
看了幾遍播放的內容後,發現員警不讓檳榔西施去更換衣服的舉動,讓我百思不得其解,是捨不得身上的火辣衣服,還是有欺負人的意味,看到員警取締,趕快做立即的改善,真不知道違反的什麼道理,氣憤不平之下罵了粗俗的字眼,有何嘗不是正常的行為呢?受過專業訓練的員警,在此時做出有休辱意味嚴重的推人動作,再加上致命的壓制掐脖動作,員警先生也是會有情緒的不是嗎?哪你說你的脫序演出,是因為被罵了三字經、五字經才做出來的,那三字經、五字經是不是也是您的不當行為及態度才脫口而出的?
檳榔西施的性感文化,一直存在多年,穿著性感跟裸露,到底是依什麼來區隔,公開場合不裸露三點,不是大家都知道規定,如果只是穿著清涼性感就犯法,那就請警察大人嚴格執行,內衣廣告也不要撥了,三點式泳裝是不是也該禁穿?如果檳榔西施穿著火辣是嚴重違反法律,相信這個行業不會存在這麼久,今日到底是為了業績,還是有什麼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可以使這位員警有這麼誇張的行為,真的是想不透。
“妨礙執行公務”這句話,真的是我最常聽到員警威脅百姓的一句話,如果警察大人您有明確的理由逮捕嫌犯的話,我相信你不用把這句話掛在嘴上,如果”妨礙公務”是您說的算,那我應該說您是”濫用公權力”。
在這篇新聞中,唯一讓人讚許的是警局的長官,並沒有包庇自己的部屬,說出更使人生氣的言語,據說該員警” 欒丞”已受到調職跟處分,希望這不要只是新聞稿的內容,因為我們都期待有後續的新聞可以報導,到底是調了什麼職,受了什麼處分。
警察大人絕對要做人民的褓姆,不要作帶執照的流氓,畢竟絕大部份的警察都是正氣凜然,卻有小部份的警察仗著權勢欺負小老百姓,雖然是極少數人,但卻在身邊時常出現,千萬不要把警察的格做低了,百姓的怨言絕對不會是一天造成的,是不是各位警界的長官,是該去想一想這個問題的時候了吧!
d8823031 發表於 2010-4-8 00:16
現在台灣變成被罵可以扁人就對了=.=
那女的嘴巴在踐也不能動手吧
嘴賤哪比的上手賤
以後在路上看到警察閃遠點啊
說不定哪天看人不爽開兩槍也是"有點過當"而已....
cutetoyuta 發表於 2010-4-8 00:18
本帖最後由 cutetoyuta 於 2010-4-8 00:26 編輯

不是說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取締嗎?


一、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通常需要經由主管官署或法官認定。
舉例來說:罰人跪大街如動私刑,就是違反善良風俗。
二、部份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雖然是受法律保障,但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也就是說,如果法律行為違反國家
社會的一般利益或是社會倫理道德觀念,契約便無效。

三、至於檳榔西施,通常只要有裸露行為或有放蕩姿勢,就涉嫌違反善良風俗,
警方會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處以六千元以下罰鍰。請參考以下法律條文:

第 8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自己上網去查 這是唯一可以管檳榔業的法條 講都講不聽 煩死了~~

舉那什麼鳥管束  鳥搜索票   風馬牛不相干 是不懂逆?

該講的都講了  我累了  

果然

國民黨ECFA會辯論失敗不是沒有原因的!!

都這種咖怎麼玩  不要臉的一直重複  唉 累了~~
SEVEN七星 發表於 2010-4-8 00:19
一看就知道是檳榔西施和檳榔攤老闆的錯
錯在哪??沒背景跟有牌流氓嗆個屁
我到現在還沒看過民代嗆警被過肩摔的
jerry0921 發表於 2010-4-8 00:20
1# 呆胚


34D的上圍我就不信在扭打的過程不會去碰到
唉~男人啦,警察也是凡人 ,另外那兩個在旁邊的警察一定也是盯這那對奶子吧
唉~男人....
jerry0921 發表於 2010-4-8 00:22
34D的上圍我就不信在扭打的過程不會去碰到
唉~男人啦,警察也是凡人 ,另外那兩個在旁邊的警察一定也是盯這那對奶子吧
唉~男人....
抓重刑犯時也沒見過這麼神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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