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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詠平╱桃園報導】桃園縣大溪李姓婦人因兒子欠債三萬元,張姓債主找上門,李婦怕兒子被傷害,提議陪睡抵債,雙方發生性關係。事後,李婦因丈夫知道這件事引發家庭風暴,竟控告張男性侵以自保,檢察官偵辦調查,張男庭上喊冤說是「大他十五歲的李婦,主動抱上來磨蹭,才發生性關係。」認定是李婦主動,將張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李婦(三十九歲)兒子和張男(二十四歲)兩人是同事。去年初開始,李婦兒子陸續向張男借了三萬元,張多次討債,李婦兒子都說沒錢,最後李婦兒子乾脆連工作都不做了,離家躲債。
隻身上門討債
張男為了要債,找來多名八家將友人撐腰壯勢跑到李家找人,並對李婦嗆聲說:「他兄弟很多,要她兒子趕快出面解決,否則被他們找到,下場會很慘!」李婦害怕兒子被傷害,四月中旬張男一人來討債且家中無人時,李婦主動提議由她獻身抵償兒子債務。
怕家變而提告
張男原以為李婦是在開玩笑而拒絕,沒想到李婦竟不斷地貼到他身上撫摸和挑逗並口交,年輕張男禁不起誘惑,與李婦在李家發生性關係。未料半個月後,李婦因陪睡抵債被丈夫知道,引起家庭風暴,為自清,李婦往警局控告張男性侵。張男到案否認與李婦發生關係,警方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函送地檢署偵辦。庭訊時,張男向檢察官表示,「李婦大他十五歲,到李婦家只想討債,根本沒有非分之想,是李婦主動抱上來磨蹭,還脫下他褲子幫他口交,後來真的受不了才和李婦上床。」
性侵罪不起訴
檢察官再傳訊李婦,她承認「當時確有提議陪睡抵債,且事後張男沒有再去她家討債」。檢方還發現,李婦談到被性侵過程,沒有情緒反應,也沒有心理創傷情形,身體上也沒有明顯抗拒傷勢,也無驗傷單,因此以性侵罪證不足,將張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性愛契約事件簿
◎2011/01:桃園鄭姓越南配偶外遇,為安排妹妹來台,央求情夫和妹妹假結婚,並和情夫簽「每月陪睡2、3次」性愛契約,丈夫得知提告,情夫自首判3月,鄭女及妹妹判8月徒刑。
◎2009/01:高雄鄧男發現妻外遇提告,鄧要妻簽一份「性愛契約」後撤告,內容有每周做愛2次、穿漂亮衣服給他看。情夫被依通姦罪判刑6月,賠30萬元。
◎2008/04:台北何男不甘女友另結新歡而分手,將女友裸照寄給男方逼分手,何男訂2周做愛一次性愛契約,被判2年徒刑。
◎2007/01:高雄蕭姓男老師以成績威脅17歲女學生訂性愛契約,以金錢交換與她愛撫、做愛被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本資訊轉錄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79214/IssueID/2011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