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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吟芳、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市林姓男子與已婚的小姨子偷情五年被妻子發現,林妻雖痛心但選擇原諒,林與小姨子也承諾斷絕關係。去年林男不滿小姨子劈腿多男,憤而向妻坦承事後又與小姨子上床五年且多達五百次。林妻提告向妹妹求償一百萬元。妹妹承認與姊夫偷情但「沒有那麼多次」,高雄地院昨判妹妹應賠償姊姊七十萬元。
姊姊和妹妹昨都透過律師拒絕採訪,無法得知其回應。據了解,姊夫與姊姊約五十歲,姊姊僅國小畢業,妹妹已結婚約四十歲,商專夜間部畢業,兩家人未住一起但時常往來,姊夫與小姨子是從二○○○年五月發生不倫戀情,分別在各自的家中或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
小姨子劈腿多男
林妻提告指出,二○○五年一月,她意外發現妹妹竟是丈夫的「小三」,詫異傷心但為維繫婚姻,當時只要求兩人分手,丈夫與妹妹滿口答應。去年十月,丈夫因不滿妹妹陸續向他拿一千萬餘元,且劈腿多名男子,憤而向她自白懺悔,坦承上次被抓包後不到一年,兩人又開始暗渡陳倉。她翻閱丈夫日記,算出兩人五年來通姦逾五百次,甚至一個月高達十七、十八次,因此向妹妹求償一百萬元。
妹否認偷情次數
妹妹「自認」與姊夫上床,也未爭執通姦次數,只辯稱因為她要分手,姊夫才向姊姊爆料,姊姊求償金額太高,她負擔不起。今年五月本案辯論終結隔天,妹妹具狀向法院要求撤銷「自認」的案情,質疑扣掉姊夫假日無法外出,她每月生理期長達八天,根本不可能通姦超過五百次。法院審理後則以妹妹撤銷「自認」不合法,認定兩人確實通姦逾五百次,判決她應賠姊姊七十萬元。全案可上訴。
「嚴重侵害婚姻」
律師洪幼珍表示,妹妹與姊夫通姦密集頻繁,嚴重侵害姊姊的婚姻,五百多次判賠七十萬元,換算一次約僅賠償一千四百元,乍看很少,但法院審酌金額是綜合考量,法官應是審酌兩人學經歷均不高,且都是家庭主婦無其他收入,才會減少慰撫金為七十萬元。律師蘇勝嘉指出,打民事官司必須弄清楚爭執事項,再由法院對爭執事項做裁判。「自認」是指當事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證據,若事後反悔,想撤銷自認,必須獲原告同意或拿出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才行。
姊妹反目告通姦案例
2007 07/20桃園張姓男子婚後出軌,竟還垂涎小姨子姿色,與情婦設局性侵小姨子得逞,事後再誤導妻子告小姨子通姦,檢方偵查時才揭發惡行。2004 03/27彰化王姓男子與小姨子暗通款曲,妻子黃女發現後選擇息事寧人,但王某與小姨子事後又再犯被抓包,黃女一怒民刑事都告,法院除判准離婚,也判王某與小姨子各3月徒刑。2003 07/04桃園許姓男子婚後劈腿大姨子還生下小孩,許妻得知後提告,檢方依妨害家庭將姊姊起訴。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本資訊轉錄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3264/IssueID/201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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