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news=http://video.appledaily.com.tw/video//20110617/f5712c16915d370bcc5a.mp4]http://twimg.edgesuite.net/www/extfile/artvideo/20110617/f5712c16915d370bcc5a_640.jpg[/applenews]
◎內政部訴代陳清秀:
●引《佛經》「不去揭發他人隱私,才是行菩薩道。」
◎鑑定人李念祖:
●引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高行健短文,「所謂作家,無非是一個人自己在說話,在寫作,他人可聽可不聽,可讀可不讀,作家既不是為民請命的英雄,也不值得作為偶像來崇拜,更不是罪人或民眾的敵人,之所以有時竟跟著作品受難,只因為是他人的需要。」說明《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指的是說(表述)與聽(知的權利)一體的自由。
◎內政部代表劉文仕:
●引詩人W.H.Auden,「距離鼻尖約莫30英寸,是我個人的疆域界線,這之間未被使用的空氣,屬於私人領地,陌生人除非流轉著情慾的眼神,我呼喚你前來親近,但留意別粗魯地跨越我的領地,我沒有槍,但可以唾棄。」說明隱私權重要性。
●引作家Nancy M.Henley,「當眼波流轉,火花閃爍在相遇的兩人之間,這火花有時是認同,有時是愛意,有時卻是衝突。」表現跟追與被跟追可能產生的互動型態。
●引《西廂記》「待月西廂下,迎風戶半開,隔牆花影動,疑是玉人來。」指張生接近崔鶯鶯就是一種跟追,若發生在德、日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
資料來源:開庭內容
本資訊轉錄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6261/IssueID/201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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