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憲法的問題

Kurt1412 發表於 2005-1-1 22:07:37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 3318
根據89年憲法
1.行政院立法院的關係 各有內閣制跟總統制的哪些特色?
2.若從權力分立制衡的角度 又有何優缺點

從以前到現在 就覺得憲法好難T.T
希望有大大能解答:cry:

[ Last edited by 夕陽武士 on 2005-3-23 at 04:0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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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9 發表於 2005-1-11 18:28
或許慢了一步,但希望對你有用~~~

一般來說,內閣制比總統制更為优越。理由如下:總統制下的總統選舉更具有" 成王敗寇" 的性質。
在總統制下,總統由全民直接產生,總統享有很大的個人權力。因此,毫不奇怪,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中,總統選舉就成了最重要的事情。在總統選舉中只有一個唯一的胜利者。胜者全胜,輸者全輸,比分大小對最終結果不具意義。這就使得總統選舉過程變得很激烈,很緊張,因而比較容易引發暴力衝突等非常現象。內閣制則不然。內閣制下的胜利者不是集中在單獨的一個人身上,而是由眾多的當選者共同享有。固然,在內閣制下,只有贏得多數議席的党派才可能組成政府掌握實權,但執政党的胜利本身就是一批人的胜利而非僅僅一個人的胜利。更何況,為了政府的有效運作,多數党還常常需要和少數党建立某种聯盟。因而對少數派議員來說,首先他們會把當選視為一种胜利,其次他們又會對在國會中發揮較大的作用寄予更多的期望。這就會減緩競爭中的尖銳性,并使其結果更為公平。
議員是分區直選產生,因而較易進行。總統制里的總統須由全國直選,因而選舉的成本更高。國家越大,選舉的難易程度、成本高低的問題就越明顯。誠然,在實行總統制的大國,總統選舉大都采用間接的方式即選舉團的方式。如美國(法國的第五共和先是采用選舉團制,后又改為全民直選)。但是在美國,選民投票選舉選舉團時,實際上預先就知道了選舉人將選誰為總統。這就是說,盡管選舉活動可以分區進行,但總統競選者的競選活動總是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因此其興師動眾、曠日持久就是勢在難免(假如選舉團在事前并不明确他們將選誰當總統,那么他們選出的總統恐怕又和把他們選出來的選民的意見產生差別,因而總統的合法性權威又會打折扣)。
在現代社會中,總統競選者必須要廣泛地利用大眾媒体。這就需要強大的財力后盾。在美國,兩大党之外的總統競選人一向少有當選的希望,部分原因即在于此。倘若沒有占优勢的一兩個大党而是多党林立,大眾媒体如何能同時為各個競選者服務也是一個很大的困難。再說,過分地倚重電視一類工具,常常會使選民們偏重于競選者的外部形象忽視競選者的政治理念,這也不利于選出更优秀的治國人才。反之,在內閣制的選舉中,成本既低,效果通常也更好。因為選區小,選民對競選者的了解可望更深入一些。作為單獨的個人,一個競選者或許容易憑借外表造成的形象优勢戰胜對方;但作為一個党派,如果要使其當選率高過對方,政治理念的因素就必然要占更大的份量了。上次波蘭總統大選,那個嘩眾取寵的新出茅廬的僑民富商,竟然在得票率上超過了老練踏實的前總理馬佐耶維斯基;而在后來的國會選舉中,以馬氏為首的民主聯盟依然保持了在國會中第一大党的地位。可見,對于同樣的選民,尤其是對于民主政治經驗不足的選民," 團体賽" 和" 單打" 的后果可以是有很大差別的。前者的成功率一般要更高一些。
由于總統制中的總統個人握有相當大的權力,但總統只需有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因此,在總統制下更容易出現權力与選票的不對稱。當年南朝鮮的盧泰愚只獲得三分之一的選票就當選為總統即為一例。而內閣制中的政府必須是國會中占有過半數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聯盟才能組成,因此其權力基礎常常更為穩固。
因為只有總統制下的總統才是由全國直選產生的,所以當選的總統個人很容易以為唯有自己才代表了國家、代表了全國人民、代表了普遍利益或全局利益,而別人都只是代表各自的選區、只是代表了一部分人只是代表了特殊利益或局部利益。有了這种心理上的假定,總統很容易自以為是、固執已見。內閣制下的總理則不同。總理清楚地知道,作為一位議員,他和所有其他議員一樣,都僅僅是所在選區選民的代表;而作為執政党的領袖,那是同僚們推舉的結果。他雖然身為總理,卻并非由于他本來就已經是全局利益的唯一代表。因此,他會更注意听取別人的不同意見,協調各方面的不同要求,對于反對者也就不會更不耐煩。當然,論者可以爭辯說,總統制的优點之一恰恰在于,總統必須得到全國性的支持才能當選,這就要求總統競選人必須具有全局眼光。但問題在于一個總統只需相對多數票即可當選,因此他未必總是更好地体現了全局利益,而總統的職位又很容易使他產生唯有自己才代表全局的自我感覺,到頭來剛愎自用的總統倒更容易做出實際上有背于全局利益的決策。反而不象內閣制下的總理,由于深知自己只是來自一党一派,從而存在更大的包容態度和協調意識,常常倒會做得更好一些。
在總統制下,政治有可能陷入僵局。在甲党的人當總統、乙党的人控制國會時,此种僵局尤其可能。
我們知道,在總統制下,國會管立法,總統管行政。彼此獨立,各有專責。但事實上,雙方的權力有很多交叉之處。一方面,總統參与立法(包括對國會通過法案行使否決權),另一方面,國會介入行政(例如批准總統委派的高級官員)。還有一些事情,既可以用法案的形式通過于國會,又可以用行政命令的形式發自于總統。因此,在這些問題上都可能出現對抗和僵持。反之,內閣制中的總理一般都產生于國會中的多數党,彼此的關系較容易協調,故而在實際運作時常常會更順利。
在內閣制下,執政党可以通過党內運作更換總理,國會可以通過投不信任票更換內閣,總理也有權解散國會。所以在面臨危机時,內閣制比較容易采用合法方式予以解決。總統制則不同。在總統制下,總統一經選出,便沒有一种合法的方式可以更換(彈劾一般針對總統違法而難以針對總統的政策性錯誤)。同時,總統也無權解散國會。因此總統制一旦出現僵局或出現危机,就更容易誘發反体制的行為(暗殺或改變)。
總統制一般都設有副總統一職。副總統通常規定為在總統死亡或因故不能理事時接任總統或代行總統職責。假如正、副總統是分開選舉產生的,則彼此間的政見很可能差別較大。即使是搭檔選舉,總統也常常是著眼于拉選票而不是著眼于政見的高度一致性去挑選副手。這樣一來,當副總統繼任總統或代行總統職責時,就比較容易導致政治的不連續性。內閣制中的執政党相對穩定,所以更容易保持政治上的連續性。
總統制的又一個弱點是:合适的總統人選相當難得。總統一身而兼二任--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這兩种角色所需要的品質有很大不同。一個兼備這兩种品質者顯然要比一個具有其中某一种品質者更為罕見。國家元首是一國的象征,他需要履行一系列禮儀性的功能。因此對于國家元首而言,形象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國家元首需要有廣泛的親和力,這就是說,他需要在各种不同政治見解的人們之中都有較好的人緣。政府首腦則不同。政府首腦須對重大政治問題作出及時而正确的決斷。政府首腦必備的品質應是深刻的政治理念和优秀的政治判斷力。一個好的政府首腦未必具有十分优越或十分超脫的個人形象,更不一定具有最廣泛的人緣。更何況搞行政工作本身就容易得罪人,所以,國家元首所需要的品質特性,和政府首腦所需要的品質特性不僅不相同,有些還是相互矛盾的。因此,与其要一個人同時兼任這兩种角色,就不如讓不同的兩個人分別扮演。
按照有些歷史學家的看法,在美國兩百年的歷史上,能夠一身而扮演好國家元首与政府首腦這兩种角色的總統,也只有華盛頓、杰佛遜等寥寥數人。其它大多數總統不是此長彼短就是此短彼長,總不能令人滿意。而在內閣制下,這兩种角色分別有兩個人承擔,效果一般就好多了。
總統制下的總統,一方面需要履行禮儀性功能,另一方面又是由全國直選產生。這兩條加在一起,其結果便是,那些在外部形象上占优勢的人往往更容易當選,而這种人的實際治國才能卻未見得十分出色。內閣制里的總理則是經由兩道選舉產生的:首先,他需要在本選區內被當選為議員,然后他又通過國會內部、主要是本党同僚的推選而成為總理。前一道選舉証明了他有民意的支持,后一道選舉証明了他有同行的器重。這就能較好地綜合了一般常識和專業知識,所以更容易產生出优秀的治國人才。
早在古希腊時代,蘇格拉底就提出過這樣的問題:既然我們生病要找醫生,買鞋要找鞋匠,也就是要听從專家權威;為什么在政治上偏偏要去順從民意、听普通老百姓的?一般的回答是,政治既是眾人之事,理當由眾人參与。此其一。第二,政治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害,而唯有穿鞋子的人才最知道鞋子合腳不合腳。這就從人格尊嚴和民眾利害兩种角度為民主選舉作了辯護。但這种辯護仍然未能解決好專業知識与普通常識之間的矛盾。問題在于,普通人只能根据政策實施的后果去判定政策的优劣,就好象我們只有把鞋子買回穿上后才知道它合不合腳,只有把西瓜切開吃掉后才知道它甜不甜;而選舉卻意味著要你在政策實施之前就進行抉擇,那就好比是要你不把鞋穿上腳、僅僅憑著在櫥窗打量几眼便要确定它合适不合适;或者好比是要你不切開嘗而只是用眼睛看一看、用手拍一拍便要判斷西瓜甜不甜。由此可見,經驗、專業知識還是十分重要的。內閣制下的總理選舉既是結合了一般民眾和政治專門家(議員)的兩种意見,所以它有利于讓更合适的人才擔當重任。
總統制下的總統是否要限制任期也是一個問題。倘若不限制任期,有可能導致兩种流弊。一种流弊是權力的個人化,甚至演變成變相的獨裁。另一种流弊是,由于在職總統在競選連任時具有比對手更大的优勢,這就使那些有意問鼎總統寶座的人們都感到不滿,搞不好很容易出亂子。特別是和總統同党的那些有野心的人物。如果他們注意維護總統在公眾中的形象,那會使得他們在未來与現任總統競選時處于不利地位;如果他們執意突出自己,勢必又會損害現任總統的權威。限制任期自然可以克服上述兩种流弊,但那又會引出別的麻煩。一個臨近限期的總統,要么會覺得反正期限將到,再努力工作也起不到為自己積累政治資本的作用,于是就抱著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心理敷衍差事;要么會感到來日無多,以后將再無机會貫徹自己的理念,于是便不顧客觀條件是否成熟而急于求成,過于倉促地推行各种各樣的新奇玩意。內閣制則可以較好地避免這些困扰。內閣制下的總理一般不需要硬性規定任期。因此,雄才大略者正可以從容行事。有野心、有能力的人物(包括總理的高級同事)會發現,在恪守工作倫理的同時,他們完全有可能在同僚之間表現自己,從而贏得取而代之的机會。再說,內閣制下的總理只不過是首席部長(Primeminister ),其權力要受到遠比總統制中的總統更多的制約,大致上也就不容易導致權力個人化。
眾所周知,最高權力的更替,最高領導人鬧出丑聞或遭逢意外,常常會引起政局的不穩定。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身兼任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因此一旦出了麻煩,造成的震動就更大。內閣制則把這兩种職務分別變給兩個人。一個換了,另一個并不同時換;一個出了麻煩,另一個未必同時也出麻煩。此動彼靜,彼動此靜,這就減少了震蕩,有利于穩定。
經驗証明,實行內閣制的成功率較高,實行總統制的成功率較低。美國也許是迄今為止實行總統制獲得成功的唯一事例。其它總統制的國家,如拉美的一些國家、還有菲律賓、南朝鮮,一般都不大成功。
這里,再簡單談一談混合制。我們把法國的第五共和當做混合制的例子。在第五共和制下,總統享有很大的實權,故而這种制度在實際上更接近于總統制。總統的選舉因此也同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第五共和對立法權与行政權做了明确的區分,由憲法列舉立法權的范圍,其余的均須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總統有權直接人任命內閣總理,并有權解散國會。這些都是限制了國會的權力而加強了總統的權力。但是按照規定,內閣是要向國會負責的,因為內閣只有在國會認可它提出的施政計划或一般政策后才能進入運作,國會有權提出不信任案,倘獲通過,內閣則須辭職。內閣總理雖然由總統自由任命,但一經就任仍具有獨立的行政權力,內閣的政策由內閣自己決定,總統不得參与。在混和制下,總統和總理都負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因此又稱為雙首長制。一般認為這也是它的一個弱點,也就是在總統与總理之間可能出現關系緊張,并且仍保留了總統制的一些毛病。因此采用此制的國家也比較少。
t89 發表於 2005-1-11 18:33
制度的種類        總 統 制        雙首長制        內 閣 制        三不像制
代表性的國家        美國        法國        英國        台灣
總統方面        人民選舉        人民選舉        人民選舉        人民選舉
國會方面        參議院
眾議院        國民議會        上議院
下議院        立法院
行政權的掌控        總統        總理(首相)        內閣        行政院長
立法權的掌控        參議院
眾議院                下議院        立法院
行政特色        總統直接行使行政權        總理施政要向國會負責        內閣必須對國會負責        行政院仍向立法院負責


中華民國與各國不同制度優缺點的比較
制度的種類        優     點
(台 灣)
總 統 制

雙首長制        1、必須得到全國性的支持才能當選。
2、總統有權解散國會。
3、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國會同意。

(美國)
總 統 制        1、總統與國會議員任期皆固定,有任期保障,因此可以維持行政與立法領導階層之安定。
2、一切政策均由總統決定,國會不能對總統行使不信任投票。
( 法國)
雙首長制        1、總統有權解散國會。
2、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無須國會同意。
3、憲法修改幅度不大。
(英國)
內 閣 制        1、因內閣成員常是議會議員,行政與立法可相互配合,協調一致。
2、內閣沒有一定任期,內閣人選可因實際需要,隨時更易較有彈性。


中華民國與各國不同制度優缺點的比較
制度的種類        缺     點
(台 灣)
總 統 制

雙首長制        1、權力的個人化,甚至演變成變相的獨裁。
2、在職總統在競選連任時具有比對手更大的优勢。
3、總統與國會形成互相牽制時,政務難以推動。

(美國)
總 統 制
        1、難以使無能總統去職。
2、當總統與議會多數黨不同黨時,易發生衝突。


( 法國)
雙首長制
        1、行政與立法之分裂,此時因總統之職權較大,又可解散立法院,相形之下立法權將比現在萎縮。
(英國)
內 閣 制
        1、破壞行政立法分權原則,內閣易成為議會的行政委員會。
2、內閣與議會之相互對抗,難以調節。




總統制解析
有關總統制的理解中,世界上仍然以美國作為典範。不過美國總統制需注意兩個背景:一、美國是個聯邦國家,集合若干地方自治政府而成,聯邦的精神也影響到中央政府設立的規則。二、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建立美國中央政府的雛形,因此使中央政府分為三個單位,也有相互制衡的機制。
國會方面,分為參議院與眾議院,兩院共享立法權。而採取兩院制的原因來自聯邦制的關係;為使小州在聯邦之中,利益不受大州侵害,遂將參議院採取平頭平等方式分配各州參議員名額,即各州一律兩名。至於眾議院則以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大州自然較佔上風,但通過法案需要兩院共同行使,因此大州必與小州妥協。
在總統方面,其為民選元首,並且也是美國最高行政權首長,但總統所任命的重要閣員或委員會成員需要參議院同意。總統重要權力包括:一、人事權,包含大法官、獨立委員會成員、閣員等。二、三軍統帥權。三、情治權。四、執行法律及頒佈行政命令之權。五、否決國會通過法案之權。總統並在二百餘年來,透過實際運作而攫取更多權力。
在聯邦法院方面,大法官九人,均為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擁有司法覆核權,即利用司法案件而判斷爭執之法律或行政命令是否違憲而無效。
從這三方面來看,美國中央政府不但三權分立,而且彼此之間有相互制衡的權力。不過美國的政治文化又適時調和權力制衡,例如在政黨方面,美國以兩個主要政黨為特徵,但彼此關係並非完全競爭也處處講求妥協,特別是國會。同時美國國會議員往往長期連任多者至三十年,形成意見領袖的資深制度,且使其政策有長期的穩定性。


內閣制分析
        世界最老牌的內閣制國家首推英國,其重要特色有二:第一、它是虛位元首的帝國。第二、國會為主體的政府。
在國會方面有上議院(貴族院)和下議院(平民院),前者由世襲的貴族組成,而後者則由人民選出,目前立法權集中於下議院。也因此,英國才算是民主國家。此外,最高行政權在內閣,但內閣本身並非獨立產生的機構,它是由下議院多數黨議員中產生。換言之,人民先選出國會議員,然後國會中的多數黨議員再推派出閣揆(首相)和閣員(大臣)。所以,英國的行政權和立法權之間不像美國有清楚的區隔,反而因內閣成員身兼下議院議員的關係而結合。另外,英國國王只是全國的象徵領袖,是沒有實權的虛位君主。最高行政首長則是內閣首相,所以英國國王頒佈法令必須有首相副署,才具法律效力。
綜合而言,某一政黨若能控制國會多數,就跟著擁有組閣權力,也就是說能控制立法權的政黨必能控制行政權。另外,英國的政治文化又剛好是兩黨對立為主的態勢,所以,英國政治的特色不似美國而較少妥協性格。


雙首長制分析
此制居於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其主要特徵有:總統係民選產生;憲法賦予總統相當大的權力;總統依國會生態任命總理,總理掌握行政部門,並對國會負責。Jean Blondel則稱之為「雙首長制」,行政權由兩個領導人共同行使。上述各種看法,其實仍有盲點。根據法國第五共和的經驗,透過政黨政治運作的結果,當總統與國民議會多數黨同黨時,制度偏向總統制,總理行政權受制於總統。換言之,政黨必須同時掌握總統與國會多數席次,取得「二元正當性」基礎,總統才得以具有實權;不同黨時,則由於總統根據憲法擁有國防外交專屬權,制度會換軌為雙首長制,而非一般所認為的內閣制。

afjsp:我的媽丫~~~~才兩題不長的題目.....解答可真是天殺的長丫....真可怕....謝謝你的提供哦.....1/11

[ Last edited by afjsp on 2005-1-11 at 08:43 PM ]
sholy 發表於 2005-2-1 02:21
前面的人提供了很詳盡的內閣制跟總統制的比較參考資料,那我就試著針對這兩題簡單作答看看:
1.行政院立法院的關係 各有內閣制跟總統制的哪些特色?
內閣制的特色主要呈現在行政院跟立法院的互動中,也就是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這一點,
因為內閣制的「內閣」是從國會產生的,所以內閣必須對國會負責。所以我國的制度才會有
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可以解散國會...之類的制度設計,另外還有閣揆
可以決定內閣人事、國會改選時內閣總辭...這些都是內閣制特有的。

而總統制的色彩,當然就呈現在我國的總統是民選這一點上。因為內閣制的國家元首多半是世襲的或
用其他方式產生,總之是沒有實權拱著好看的,所以國家的行政跟立法的互動就呈現在內閣跟國會上,
真正掌控行政實權的是內閣總理或首相而不是國家元首(例如英國女王)。而總統制的元首是選出來的,
所以總統制的元首掌握了行政的實權,而就由總統來跟國會相抗衡形成權力分立。

我國的總統是民選的,從這裡來看應該比較像總統制。而且行政院長也是總統任命的,可以說總統根本
就實質掌握行政權。可是憲法上又有像前面說的不信任案、解散國會...等等完全屬於內閣制的制度存在
,這是因為我國憲法當初設計的時候是想要採內閣制,後來修憲才逐漸傾向總統制,而憲法上還有許多
地方是將明文權限保留給行政院長的,也可以看出現在的憲法還是有著內閣制的色彩。

不過如果這兩種一定要選一種來說的話,我國實際運作上是比較傾向總統制,因為行政院長說的話、作
的事都往往都深受總統掌控,而且國會就算以不信任案幹掉了行政院,其實總統只要再提名一個行政院
長就好了。

2.若從權力分立制衡的角度 又有何優缺點
哈哈寫太長了,這個下次再來回

afjsp:謝謝嘍~~~這是簡短版的解答嘍...2/1

[ Last edited by afjsp on 2005-2-1 at 01:4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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