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民主國家最重要的精神,郝市長的做法並沒有錯。但是……
(1) 事前:市政府是否有積極維護治下弱勢民眾的權益?(都更非一朝一夕之市,那麼長時間,那麼多公文,難道都未曾發現問題?),而且政府是否有義務協助民眾去認識那繁複無比的都更內容呢?
(2) 事中:在拆房子的時候,既然已經預知有民眾將到場抗議,郝市長是否有在溝通及準備兩方面加強呢?動用千名警力強拆兩間民宅,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呢?
(3) 事後:這並非台北市唯一在都更中需要強拆的房子,但我卻只看到郝市長在事後除了下令暫緩其他房子的拆除外,並無任何全盤的檢討與做法。除了等待中央的修法外,是不是應該要告訴大家他未來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向,以安民眾對都更所產生的恐懼呢?
所以,我只能說,郝市長你不要覺得無辜,因為你只是『做對的事』,可是卻沒有『把事情做好』。如果所有的政府官員都只知道『依法行政』,卻沒有相對應的手段與能力,那……老百姓又為何要選你當他們的父母官呢?
舉個例子來說,一個每天準時上下班,從不遲到早退,也不違反老闆心思的員工,但是他卻無法為公司創造任何產值,有他,無他,公司的收益都不會有一分一毫改變,但公司卻要多支付他那份薪水。而這……就是現在所謂的『依法行政』,不犯錯,可是卻沒有處理好任何事情。
此外,對於『釘子戶』這三個字,我認為不應該用在王家身上。
在談論『釘子戶』之前,我覺得要先釐清什麼叫做『公共利益』。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我認為所謂的『公共利益』應該無所謂的『排他性』,簡單說,『公共利益』應該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比如說道路、水庫、電廠、公園之類的東西,而不是可以讓建商拿來『賣錢』的房子。
我知道有人對這樣的觀點並不認同,因為他會說『防災』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環。這我承認,避免大家受到火災、地震之類的危險很重要,但……在這個案例中,有達到這個目的嗎?
(1)建商在消安及建築結構是否完全符合規定?集合大樓一定會比獨棟透天厝安全?
(2)王家的房齡僅僅十年,以房子來說,它很年輕。或許它不能稱得上所謂的安全住宅,但也應該不是所謂的危險建築。
以上兩點我同樣非專業人士,無法做出真正正確的判斷,但是我相信,就算建商的案子真的比王家房子安全,它肯定也不是這次都更的主要目的。
再來,如果今天王家是所謂的集合住宅,是公寓或大樓。那因為他的任性與堅持,而導致其他住戶的權益受損,那我真的會譴責他是個『釘子戶』,因為共同產權的概念,不能因為少數人的意見而使多數人蒙受損失。
但……今天他的產權完全是獨立的啊。因此在這個所謂少數與多數的問題並不存在,它只有全部反對或全部讚成兩種結果。憑什麼由『其他人』來決定他的財產如何處份。
尊重『多數決定』也絕對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但是……,誰有『投票權』這件事不能由建商決定,不能由建商決定都更的範圍,這是一種球員兼裁判的行為,若無法解決這個爭議,那我認為未來都更的問題始終存在。
基於以上理由,我認為王家僅是『都更計劃中的反對者』,而不能用傳統上帶有『貶意』的『釘子戶』來稱呼他。
最後一點,有人會來拿『開價兩億』來攻擊王家。在這方面本人是相當不以為然,資本主義的價格本來就是由買賣雙方決定,實在稱不上有什麼道德上的問題。舉個不恰當的例子,若我想在拍賣網站以二萬塊的價格拍賣我穿過的內褲,難道有什麼不行嗎?(好,這段話純屬無聊的玩笑話,各位不用當真。但……如果有人真願意買,本人倒是非常樂意答應。)
一點淺見,僅希望台灣未來能夠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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