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godeyes 於 2012-6-8 18:40 編輯
這條法律這樣定,當初就是為了讓人撿到遺失物以後會拿去歸還的,
有報酬才有誘因,又不是每個人都道德高尚,起碼人家撿到還會歸還,
若是修改法律以後一毛錢都拿不到,那可能會變成幾種狀況:
1.撿了就不還,反正歸還也沒好處
2.根本就不撿,反正別人掉了關我屁事~?誰叫他粗心?
3.撿了歸還,被人質疑是侵占 ->上法院,好心被雷親 ->以後看到也不會管
最後的結果都是惡信循環,看到錢不是撿了就跑,不然就是視而不見,以免麻煩上身
到時候台灣一定會變成冷漠的社會!
而且講難聽的,錢掉了難道失主不必為他的粗心負責嗎?
花三成的錢買教訓也當作應該,讓他以後細心一點!
說實在,這條法律已經是我目前看過最符合人性的條例了,
不信的話去看看酒駕、性侵...那些才是濫法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