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和可愛的反華小美眉

 
TTMC 2012-10-9 12:53:22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97 14555
ctn01 發表於 2012-10-19 16:08
本帖最後由 ctn01 於 2012-10-19 16:17 編輯
bbmanex 發表於 2012-10-19 13:00
這是很久以前的新聞了...
舊金山和約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美國一九九六至一九四九年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
你自己文章都說明一切了
還要死硬拗
不過我對你這東西存有疑問!!

首先
開羅會議內容確實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口頭約定
但開羅宣言不但在波茨坦公告中再度被重申必須切實遵守
倭國投降前那個貪生怕死天皇的玉音廣播向全倭國人民表示將接受波茨坦公告決議
最後倭國亦是據此二決議而提出無條件投降
這份倭國投降文書是所有戰勝國和戰敗國倭國都簽字同意
已經共同直接的肯定了開羅宣言決議並遵守
這倭國投降文書難道沒有法律效力?

倭奴黨徒想以開羅決議沒有明文內容去否定有官開羅會議的一切根本別有用心
如果開鑼會議決議被推翻
那麼倭國的投降就等同作廢
倭國等於沒有戰敗投降之事
許多滯臺倭奴和倭人努力要把開羅會議無效化
最主要的目的是在這裡
牠們不希望倭國有戰敗投降的汙名
臺灣主權什麼的只是順便
別被這些傢伙騙了
金美齡搞臺獨搞到倭奴黨輸光光後
逃到倭國正式當了倭國人
現在人家在倭國演講可是打著 大日本帝國前臺灣總督府國策顧問
而不是 臺灣國前國策顧問
人家是為倭國努力的
不要傻傻跟著去搞毀滅自己的臺獨
bbmanex 發表於 2012-10-19 16:19
ctn01 發表於 2012-10-19 16:08
美國一九九六至一九四九年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
你自己文章都說明一切了
還要死硬拗  

"庫茲說,「誠如您在信中所言,開羅宣言是一份『公報』。它沒有條約(TS)或行政協定(EAS)編碼。」他在信中又說,開羅宣言收錄在國務院「一七七六至一九四九年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第三冊。"

你要睜眼說瞎話我真的沒有辦法....

隨便你講

反正美國早就表明,這只是一份公報,沒有法律效力的


HEAT56127834910 發表於 2012-10-19 16:30
真可惜她不是呆丸郎XDD
ctn01 發表於 2012-10-19 16:31
bbmanex 發表於 2012-10-19 16:19
"庫茲說,「誠如您在信中所言,開羅宣言是一份『公報』。它沒有條約(TS)或行政協定(EAS)編碼。」他在 ...

美國根本沒有說那是無效的!
而且之後各項協議還都據以為本
等於一再被追加承認

還要硬拗?
莫非你也想以此偽證倭國沒有戰敗投降?
倭奴歷史教科書真該立刻去除!
那是誤國誤民專為臺毒倭奴服務的假歷史!


「開羅宣言」實屬有效

召集人 陳錫蕃
助理研究員 謝志傳

十二月二十五日某報(非本報)刊載乙篇有關某書局出版之高中歷史教科書的新聞報導,文中引述該教科書中所言,『「開羅宣言」並無署名,欠缺國際法效力』云云。然而該報導這樣的論述不僅有違歷史事實,更是不合國際法與國際實踐的描述。吾人不妨從下面幾個角度加以探討:

一、        斷章取義的報導:該教科書的原文為:『早在二次大戰期間的民國三十二年,美、英、中三國曾發表聯合聲明「開羅宣言」,聲明中強調「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給中華民國」。雖然在未做簽署的情況下,「開羅宣言」並不具有國際法的效力,但卻為日本戰敗後,台灣的主權歸屬,做出了明確主張。民國三十四年美、英、中、蘇發表「波茨坦宣言」時,又再度重申「開羅宣言」的主張』。
由此可見,原文除提到「開羅宣言」外,亦曾提及「波茨坦宣言」,但該報導刻意擷取「開羅宣言」,而罔顧作者原本的描述。且該報導作者說「開羅宣言」不具國際法效力,但對於「波茨坦宣言」中重申「開羅宣言」的部分隻字未提,為何僅描述前半段的「開羅宣言」,而忽略後半段的「波茨坦宣言」呢?

二、        國際法的觀點:一個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其所規範之內容當然具有國際法效力,這是無庸置疑的。因此在「波茨坦宣言」中重申「開羅宣言」必須獲得實踐,且獲得與會國家代表認可後,等同將「開羅宣言」賦予正式國際法效力。但是有學者卻苦尋署名的「開羅宣言」,實不知這些學者是否具有國際法常識?且該報導僅以偏頗的觀點描述「開羅宣言」,不知該報導是否確實就國際法觀點審視其內容,或是故意挑選對自己論述有利的部分報導,此乃違反媒體報導必須公正的原則。再者,國際法權威丘宏達教授表示:『「中日和約」締結當事國為中華民國與日本,日本雖未明言台灣及澎湖群島交還給中華民國,但其降服文書既已接收波茨坦公告中實施開羅宣言之條件,則當無疑義。』

三、        「開羅宣言」為正式國際法文件:根據丘宏達教授於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投書媒體:『美國國務院所出版的《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一書中,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列入,可見這兩個文件是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文件。再者,常設國際法院在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五日對東格陵蘭島的判決中指出,一國外交部長對於外國公使在其職務範圍內的答覆,應拘束其本國。一國外長的話就可在法律上拘束該國,則開羅宣言為三國的總統或總理正式發表的宣言,在法律上對簽署國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四、        國際實踐:兩國交戰,「始於宣戰,終於和約」,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以及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正式為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同盟國與日本的戰爭狀態劃下休止符,這是國家從事戰爭行為的實踐。在歷史上,戰勝的一方才有資格提出和約內容,而戰敗的一方往往必須接受,不管條約內容如何苛刻,或是不公允。以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凡爾賽和約為例,其內容也是舉世聞名之不公平,但戰敗的德國也祇能被迫接受,這就是國際實踐。二次大戰當年的軸心國,德義日三國,如果戰勝同盟國,那三國就可以瓜分世界,實現他們共同的宣言:「支持及與對方互相合作……以期實現她們建立與維持新秩序的目標,以期提倡互惠互利與有關人民之福祉。」倘若當年同盟國沒有贏得勝利,即使有再多的「開羅宣言」或是「波茨坦宣言」,也無實現之機會。當年同盟國所宣佈之宣言是為大戰結束後的國際秩序做一預先安排,而戰後的歷史也是跟著當初的宣言進行,更是國際實踐的鐵證。至於「開羅宣言」中提及「在一定期間內,讓朝鮮獨立自主」與「三國在緬北聯合對日作戰」,後來事實證明,中華民國派出遠征軍赴中南半島與英軍協同作戰,戰後的朝鮮也獨立了,成為大韓民國,這些事實在在都證明「開羅宣言」是有效的國際文件。

綜上所述,「開羅宣言」實屬有效之國際法文件,非如該報導之謬論。此外,出版該高中歷史教科書之書局亦有責任。教科書對於過去的歷史應該做一詳盡的描述,而非幾句話輕輕帶過,教育後代子孫的大事豈可如此草率?對於涉及國家尊嚴與國際地位的歷史,更應謹慎,如果一昧以意識型態來界定涉及國家定位之任何協定、條約、宣言,或是其他類型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都將變成國際笑話,教育當局以及身為編纂教科書的作者都應有所警惕。

原文: 「開羅宣言」實屬有效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1747
bbmanex 發表於 2012-10-19 16:46
ctn01 發表於 2012-10-19 16:31
美國根本沒有說那是無效的!
而且之後各項協議還都據以為本
等於一再被追加承認

Cairo Communiqué

-.-你不懂英文嗎?
Coen Blaauw
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552 7th Street S.E.
Washington, DC 20003

Dear Mr. Blaauw:
The is in response to the letter from C.T. Lee, President of the 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to Professor Allen Weinstein, Archivist of the United States, dated May 9, 2007, concerning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December 1, 1943. Your letter was received in my office on May 23, 2007. The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has not filed this declaration under "Treaties."

The only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 our custody are those sent to us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with a TS (treaty series), EAS (executive agreement series), or TIA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series) number. These documents are all in record Group 11, Gener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s you state in your letter, the declaration was a "communique," and it does not have treaty series (TS) or executive agreements series (EAS) number.
.....


開羅公報本來就是一份概括聲明
舊金山和約就是依這份聲明所為的最後結果


-.-
美國都說得那麼白了...
你還要怎樣....
ctn01 發表於 2012-10-19 17:10
bbmanex 發表於 2012-10-19 16:19
"庫茲說,「誠如您在信中所言,開羅宣言是一份『公報』。它沒有條約(TS)或行政協定(EAS)編碼。」他在 ...

一堆後續調約早就都追認了
面對事實吧
不管是公告還是條約
都是被有效力的條約承認的公告或條約

美國根本沒否定其效力
否則不會有那些據以為本的條約
ianwuwu 發表於 2012-10-19 17:13
美女啊!!!!!!

日本加油~~

世界和平加油!!
ctn01 發表於 2012-10-19 17:16
bbmanex 發表於 2012-10-19 16:46
Cairo Communiqué

-.-你不懂英文嗎?

胡說八道
美國明明沒有否認開羅決議的效力而且還以其他條約追認
而舊金山和約沒有中國參與
是根本上就違反開羅決議的無效條約

更好笑的是你的邏輯
你的意思明明是開羅決議不存在所以波茨坦和日本投降文書等都無效
現在卻又說舊金山和約是依據不存在的開羅決議所以有效

你好好笑
bbmanex 發表於 2012-10-19 17:21
本帖最後由 bbmanex 於 2012-10-19 17:26 編輯
ctn01 發表於 2012-10-19 17:16
胡說八道
美國明明沒有否認開羅決議的效力而且還以其他條約追認
而舊金山和約沒有中國參與


看來你真的不懂?


我跟你講話是浪費時間你知道?


美國政府自己都講得一清二楚了...
=.=如果你要說它有效,你要去找美國政府啊!?


登報聲明我要怎麼做....沒有法律效力

投降文書簽署...有效

舊金山和約..有效.....中國不簽....聯合國各國都有簽

台北和約...中華民國有簽


PS.一份合約,擬定內容雙方簽名,就有法律效力,根本不需要依據什麼,那是你在亂講

。。。。。。。。。。。。。。。。。。。。。。。。。。。。。。。。。。。。

如果開羅公報是有法律效力的,那美國所簽署的美日軍事協定所設定的範圍就是打自己的嘴巴


ctn01 發表於 2012-10-19 17:53
bbmanex 發表於 2012-10-19 17:21
看來你真的不懂?

我都說你邏輯錯誤了你還不懂自己錯在哪

既然你說倭國投降文書有效那就行了
投降文書已經明文遵守開羅會議和波茨坦公告
其餘無需多說

你說舊金山和約是依據開羅決議
但舊金山和約明確違反開羅決議的日本除本州四塊以外的領土需由中美英三方共同決定
當然是無效的
蘇聯有參加但根本拒絕簽字
舊金山和約是美國為首的部分盟軍成員和倭國的私相授受
自始無效

而所謂的中日和約
倭國在與中共建交時便已片面宣布廢棄無效了

嘲笑你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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