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敵大龍蝦 發表於 2013-3-26 21:16
我沒有說是針對哪個總統
而且台灣到現在也就那幾個總統而已。
我懂你的表達
台灣總統對於立法權沒有實質權力
但總統有法令公布權(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等)覆議核可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總統的法令公布權,乃是基於國家元首的地位,作為國家布告欄,雖然此是法令公布程序、生效要件的必要環節,但性質上也是一種儀式性的權力,總統不因憲法第三十七條而有主動發布法令或不予公布法令的裁量權。行政院欲行使覆議權時,總統固無須於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十日內予以公布,但總統並無固有的覆議權,不能自行拒絕公布法律案。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由於行政院院長並非民選的職位,對於國會多數決所以可加覆議,其民主正當性必須借助於總統的核可,如無總統的背書同意,不免引起非民選機關何能否決民選代議機關意志的法理懷疑。因此,總統的覆議核可權自為一種實質的權力,總統可以同意行政院移請覆議,也可不同意行政院移請覆議。換而言之,一旦得到民選總統的支持,非民選的行政院即有運用覆議制度與國會抗衡的法理基礎。總統不同意覆議,行政院當然即須執行立法院的多數決定,依法行政。民國八十六年修憲後,將覆議成功之門檻提高,行政院必須設法爭取立法院多數委員的支持,亦即不再只由立法院三分之一的少數支持即可否定國會多數的決定,此時將總統的覆議核可權在法理上解釋為實權的理由似乎不如修憲之前明顯。不過,非民選的行政院可對代表民意的國會任意表示異議,如無民選總統的背書亦可阻擋國會立法、發動國會自我否定,從民意政治的法理上言終嫌勉強,總統的覆議核可權,仍應認為實權,不是虛權。
(本文http://unity111.myweb.hinet.net/thesis/97/10.htm)
在政治上法令與政策實施
修憲後的總統相對握有更大權力
基於行政院長任命權...使其更得以優越於行政院長
對於想要施行的政策一但行政院不同意...換掉院長就好了
再者修憲後提高彈劾總統難度
因此總統更可以肆無忌憚做自己想做的事
而誰是台灣治安敗壞最大的推手?
我想總統也是ㄧ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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