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團體:曾勇夫業務過失殺人 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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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87294 2013-4-19 22:09:47 發表於 國內焦點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14 27780
xdwang1011 發表於 2013-4-30 13:29
聯合國是廢物

亂世當用重典

死刑不宜廢除

謹慎執法即可
99551122 發表於 2013-4-30 16:59
只要不是死自家人都無所謂的廢死聯盟

可以先去精神科檢查一下腦袋是不是受過傷之類的

birdsart 發表於 2013-4-30 20:51
kagura830722 發表於 2013-4-19 22:58
把已經確定的50個一次斃完一定會掀起很大的風波
以及十分有效果的"殺雞儆猴" ...

把已經確定的50個一次斃完一定會掀起很大的風波
以及十分有效果的"殺雞儆猴" ...

那就殺完再說吧
你的假設才能驗證
成真您厲害
反之
都死光了
謝明哲 發表於 2013-4-30 22:48
被害人的心情廢死聯盟你能了解,被害人的人權在那裡?

葫蘆娃 發表於 2013-4-30 23:53
xdwang1011 發表於 2013-4-30 13:29
聯合國是廢物

亂世當用重典

聯合國是廢物?

我認為這不關聯合國的事吧

只是廢死團的事
a210476 發表於 2013-5-1 00:23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怎麼只提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卻不提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呢
真是好笑
GNSSA999 發表於 2013-5-1 00:38
廢死團體趕快滾好嗎?

顧人怨還感覺不出來嗎?
KINGCH2042 發表於 2013-5-1 00:56
殺人償命.不然 會有更多 受害者~~~
殺了人 還要 我們花那錢 把"它"門養在監獄 ?
ketchdown 發表於 2013-5-1 01:13
如果「誤判死刑」的法官

也可能因此自己被判死刑

他們就會小心一點

不會在法庭中亂搞了

shark740810 發表於 2013-5-1 01:20
是否可讓犯人
去傷害廢死聯盟家人
再請廢死聯盟替犯人辯護
如廢死聯盟還是有如此大愛維護人權精神
那就特赦此犯人
多少死刑犯是假釋後再犯的
法律已經給過他們機會了
但他們卻沒給被害人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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