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大作戰! 一個裝冷靜的男性在裝看書,其實是…

   
momokaai 發表於 2013-4-22 17:33:19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514 491209
闇夜遊俠 發表於 2013-4-23 11:37
不管是德國香腸還是金針菇
捷運上不能吃東西
那位小姐明顯違規了@@"
lang56 發表於 2013-4-23 11:45
好像出來嗆聲了!
收費可能才是最佳解,蝌蝌!

高捷不雅事件 疑似當事男噗浪發聲明 揚言提告
http://www.nownews.com/2013/04/23/138-2929638.htm

... ... ...
3.有網友在FB上之回應越來越誇張,甚至是欲發動人肉搜索之狀況,本人在此敬告諸位網友請自律。如有對於本人或其友人造成名譽上之損傷者,本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同時在非符合公共利益之情況下任意發動人肉搜索,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及其他相關條文,依法本人得以對於發動人肉搜索者提出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4.基於該影片、照片之原PO(據網友轉載內容研判原PO應為香港人)將該起事件以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之攝/錄影功能錄下其影片或拍照並上傳至FB,且經由網友轉載至各大平台(包含YouTube)及PTT,已造成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上之受損之事,本人強烈要求原PO立即撤下該影片及照片並向本人及其友人道歉,也請諸多網友停止轉載,並要求轉載者刪除相關文章或連結。原PO和諸多網友所作之行為已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妨害秘密罪」、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之「妨害名譽罪」、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條文,本人及其友人將立即行使刑事及民事訴訟,以維護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若原PO願意與本人和其友人接受和解,本人僅有一項要求:「合理範圍,不得OVER」,希望原PO若能看到本聲明能夠主動與本人聯繫,並與本人討論相關和解事宜(前提是原PO願意與本人和其友人接受和解之情況下)。
... ... ...
布萊德彼特 發表於 2013-4-23 11:48
光是看照片就有點毛骨悚然的感覺,完全不敢點進去看影片~是我太膽小了嗎????
喬丹劉 發表於 2013-4-23 11:49
這個
也太誇張了吧
有需要到這種程度???
andynono9 發表於 2013-4-23 11:53
好人啊~這樣的極品也能接受~
shinntzong 發表於 2013-4-23 12:09
想紅也不用這樣吧~~捷運上直接就來~
29043308 發表於 2013-4-23 12:20
這真的很屌~~大家來人肉收索一下好了
sam619 發表於 2013-4-23 12:20
這... 不書胡 不書胡

有這麼需要嗎 噁噁
nobna33 發表於 2013-4-23 12:22
以為大家都瞎了~看不出來嘛

那表情~哈哈哈
ji386520 發表於 2013-4-23 12:27
死宅男這肥妞也吃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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