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領土主權變動的
是要看的雙方簽字的國際條約
而非某一方的宣言
根據1895年4月17日馬關條約 第二條:中國割讓遼東半島、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中國割讓澎湖群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該地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久割讓給日本。
根據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 照會第一號表示「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一四條 本約應分繕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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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雙方簽字國際條約 中華民國只能取得控制下的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而依據中日和約第一四條所言 中華民國並未取得日本的尖閣群島(釣魚台)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而1971年美日的沖繩返還協定含尖閣群島(釣魚台)就是最好事實證據
本帖最後由 暗黑冥煌 於 2013-5-4 09:4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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