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如何認定? 房仲告知買方卻遭住戶提告

colamann 發表於 2013-7-16 11:30:58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0 1107
http://news.ck101.com/news/article/17564635693.html

好房News記者吳孟謙/綜合報導
今年二月,高雄市兩名房仲帶客戶看屋,由於曾經聽聞有人指這裡是凶宅,於是客戶便提出疑問,兩名房仲在管委會主委和保全面前直言:「這裡就是凶宅。」不料引起主委不滿,因為雖然大樓曾經有人跳樓身亡,但並不能指整棟樓都是凶宅,因此告房仲妨害名譽。
買屋時若怕買到凶宅,可先向警察局或街坊鄰居打聽,以免蒙受損失。(翻攝自Google Map)
其實買房時,賣方只需擔保出售部分不是凶宅即可,意旨即使隔壁戶有過命案,賣方也可不必說明。而法律上,凶宅係指賣方房屋範圍內(不含屋外和共同使用部分),有發生兇殺或自殺致亡的事件(不包括自然死亡)。所以大樓曾有人跳樓身亡確實不屬於凶宅,但檢察官認為,大樓曾發生自殺事件確屬事實,房屋仲介基於社區本身特殊事件加以說明,而且行銷房屋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裁定不起訴。
如果買房時怕遇到凶宅,或是法律不認定為凶宅,但仍會令人介意的「類凶宅」,建議在買房之前,可先向街坊鄰居、里長打聽,也可以到轄區派出所詢問,或是上網搜尋。簽約時,也可要求在契約上加註,若賣方知悉卻未告知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內,曾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買方可要求無條件解約等條款,防止因為資訊不對等造成買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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