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件事特別去找了勞基法的相關規範去了解...
我想,問題資方大概沒想到15歲的女童這麼敢出聲吧!!!!
根據勞基法規定,15歲以上才能打工!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民國98年4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童工、女工
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四十八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