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巨額求償! 劉文雄痛批:馬英九、郝龍斌,強徵民地,竟全民收爛攤

poiu8989 2015-9-27 00:39:40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3 2565
roundhum 發表於 2015-9-28 22:04
劉文雄跟綠黨工怎不去一邊涼快吃大便?
hyhoh 發表於 2015-9-28 23:25
阿扁在當年的施政報告(臨時會) 1995/1/10
有關捷運局與捷運公司在工程合約執行與聯合開發等無法達成共識項目仍多,未來兩機關的人員精簡與組織合併仍是應當努力的目標。
出處:台北市政府
原址
也就是說 當年阿扁就已經決定要聯合開發了


黃大洲: 我好可憐喔, 都被忽視跳過

1992-3-3
市議會第六屆第五次大會施政報告 [黃市長大洲]
貳、本府重要市政推動情形
---
本市市政硬體建設的遠程發展計畫與近程施工作業,本諸前瞻構想、整體規劃、企業經營、
持續執行之原則,依據市政建設目標體系而策訂;復為因應主、客觀情勢,配合計畫預算之執行,
亦均嚴密掌握施工進度及工程品質,以加速硬體建設之完成。

捷運工程:已進入全面動工的高峰期,初期路網完工時程如后:
木柵線八十一年十二月完工,延伸內湖線八十六年十二月通車。
淡水線淡水站至劍潭站八十二年十二月完工,全線八十三年六月通車。
新店線台大醫院站至台電站八十五年七月完工,全線八十六年六月完工。
南港線昆陽站至西門站與維護軌八十五年七月完工,全線八十六年六月通車。
板橋線西門站至江子翠站八十六年六月完工,全線八十七年六月完工。
中和線八十六年六月完工。

除初期路網外,為整體發展捷運系統,亦繼續規劃後續路網,
包括信義線、松山線、新莊線、蘆洲線、中運量環狀線等,
並全力推展聯合開發基地評選及籌設聯合開發基金,
不僅可化解用地取得困難,尚可促進都市發展與繁榮。
poiu8989 發表於 2015-10-1 14:20
JYST 發表於 2015-9-27 22:38
居然要國賠.....
為什麼就不能修法來插封他們家產來賠償......
錢被他們A走了....卻要用國家的錢來賠償.... ...


美河市案馬英九、郝龍斌卸責 劉文雄嗆查到底:不要污辱民眾智商

三立新聞  2015/10/01 12:03:00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美河市土地徵收案在25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地主可能向北市府求償上百億元,被認為是「遲來的正義」。不過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昨(30)日卻說,北市府徵收美河市土地不在違憲範圍內,意味著就算未來算美河市地主要求再審也難以翻案。這也讓親民黨副祕書長劉文雄氣得在臉書表示「只要有我在的一天,我一定會追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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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翻攝自郝龍斌、馬英九、劉文雄臉書

劉文雄再槓馬英九、郝龍斌,認為兩人搞不清楚狀況還派司法院副院長出面表示柯文哲(北市府)不用賠,以為自己就沒有責任了,並嗆郝龍斌「卸任前假裝求個償,然後躲到基隆就以為沒事了嗎?不要侮辱民眾的智商。」

劉文雄認為,重點並不是誰徵收土地,而是為何馬、郝兩人在談權益分配時,「你們2個像傻瓜一樣」?不僅將蓋捷運的土地變成河岸豪宅、對建商的估價單照單全收,並增加住宅規模達法定容積3.8倍,一切的不合理讓他強調一定追查到底。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7997&PageGroupID=6
hyhoh 發表於 2015-10-1 17:03
釋字第 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32

[理由書]
.......
聲請人之一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五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所適用之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項、開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但書、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等規定違憲,
惟該等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

另一聲請人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所規定毗鄰地區之土地,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
同條第一項認違反比例原則,惟本解釋已宣告系爭規定二於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
報請徵收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部分,不予適用;
且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意旨,亦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
是上開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看起來大法官像是只解釋那些法條違憲
但對美河市的案例判決為 "不得據以聲請解釋", "應不受理"


[事實摘要]
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報請內政部以民國92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0920060925號函核准徵收,
交由臺北市政府以92年6月3日府第四字第09202091000號公告,並發函通知聲請人。

二、臺北市政府為興辦......報經內政部以民國80年1月24日函准予徵收坐落臺北縣新店市......
並交由臺北縣政府(改制後為新北市政府)公告。

假若真再上訴, 且須賠償
立法院, 內政部, 台北市 應都要負責
(台北縣政府只是奉內政部命令受命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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