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女2016年在火鍋店工作時一氧化碳中毒,留下嚴重後遺症至今無法工作,更無法照顧子女,在生活上形同廢人,北院判火鍋店須賠蔣女506萬元(示意圖,非新聞當事火鍋店/翻攝pixabay)
北市東區一家火鍋店於2016年6月間,發生2名員工一氧化碳中毒意外,其中蔣姓女員工經醫院搶救後,還是留下記憶障礙、四肢麻木、視力模糊等後遺症,至今仍無法工作,當時王姓女老闆受訪表示,「她可能早上沒吃」、「怎麼可能會是一氧化碳中毒,不可能啦!」,北院2月19日判火鍋店須賠蔣女506萬1248元。
蔣女表示,她2016年6月8日中午在店內工作時,林姓同事在廚房開了6具爐火,卻沒有打開窗戶,空調設備也壞了,導致她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經搶救後,持續接受藥物、復健、高壓氧及針灸等治療,至今仍無法工作。
另外,王女為火鍋店老闆,應注意工作環境的安全,卻沒提醒員工在廚房工作時,應打開窗戶保持通風,導致蔣女意外後,每天都得忍受頭痛、頭暈、胸痛、易疲倦、睡眠及記憶障礙,不僅無法照顧年幼子女,在生活上更像個廢人,而王女甚至連一句道歉都沒有,依勞基法、業務過失傷害,向王女求償工資、醫療費、勞動力減損賠償及精神撫慰金共553萬2317元。
火鍋店表示,蔣女送醫時意識清楚,且事發隔天就康復出院,另名中毒的員工,不但年紀較大、當下中毒的症狀也較為嚴重,也在治療後的隔天就回來上班;醫院的報告也顯示,蔣女腦部梗塞的症狀與中毒的關聯僅50%,且蔣女提出的診療單據裡,其中多筆耳鼻喉科的收據,也未必是為了治療本次意外所造成的傷害。 火鍋店在意外發生後,已給了蔣女10萬7千5百元,其中包含了2016年6月至8月的工資,而臺大醫院的鑑定也指出,蔣女只有輕微一氧化碳中毒的後遺症;設備廠商則在刑事訴訟中證稱,當時抽風設備沒有故障,另名中毒的林姓同事也稱,老闆都會提醒大家要開窗,王女主張與本次意外無因果關係,拒絕賠償。
法官認為,蔣女在火鍋店一氧化碳中毒,屬於職業傷害,且當時為蔣女治療的醫師也證稱,蔣女腦梗塞的症狀與一氧化碳中毒有直接關係,導致蔣女的腦部影像檢查結果,有如7、80歲的老病患,依工資補償、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及撫慰金共506萬124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