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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決理由指出,王男的辯護律師雖上訴主張依照《兩公約》不能判精神病患死刑,且更一審委託的鑑定人鑑定事項超出鑑定人所能做的範圍,但本案王男沒被判死,鑑定事項有無超出範圍,更一審也已查明並詳述。至於檢方上訴主張一審引用《兩公約》判王男無期,更一審不認為王男適用《兩公約》減刑,但2者所判刑度相同,似有違誤,最高院認為檢方的主張不符合上訴第三審的法定要件。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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