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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來台後,除有受雇者得從受雇日參加全民健保外,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6個月起,始可參加全民健保。但為了保障新住民懷孕婦女及胎兒健康,針對尚未納入健保的新住民懷孕婦女,若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由國民健康署提供補助,讓新住民媽媽們也能享有10次產檢、1次超音波檢查、1次乙型鏈球菌篩檢及2次衛教指導服務。 未納入健保、欲申請產檢補助的新住民媽媽們,請備齊下列文件,到所在地的衛生所提出申請: 1.戶口名簿正本 2.居留證或旅行證正本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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