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組:LV:0 觀光客
基本上影響最大的是第55條的臨時停車 第60條第2項第3款之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即佔用機車停等區、紅燈越線之法條) 以及第44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這兩項未來不能檢舉只能靠警察開單 還有以後只要被檢舉 六分鐘內就是無敵星星被檢舉全部都不予舉發喔 雖然道安相關專頁一片罵聲不過地方社團都一片叫好 以後馬路就是臨時停車場 直線行經行人穿越道看到行人穿越也不用讓了 (但轉彎不禮讓行人是在第48條第2項還是能檢舉) 因為被檢舉通通不會舉發 聽說上個月才有行人被撞死結果我們政府居然禁止檢舉不禮讓行人 笑死人
檢舉
YenTzuLin 發表於 2020-8-13 16:07 臨停看地區放寬我覺得還OK 不禮讓行人呢....我覺得改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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