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當然可以舉證啊...
就是因為你檢舉,我把有爭議的回文刪除,他們檢舉我也是把有爭議的回文刪除,再視情節輕重去做處理,基本上就是刪除文章登記違規,系統會去判斷,我是同樣的標準!
你一直說歧視用詞,是針對畜牲一詞吧?
"解釋:
禽獸的通稱。也作「畜生」。罵人的話。指人品格低劣,如同禽獸。如:「他在背後低聲罵了一句:『這個畜牲,一定會遭到報應的。』」"
這用詞是一句罵人的話,版友們引用來罵中國,我覺得不為過,以中國對台灣人的做法,無視台灣人的健康生存生命,用卑劣的手段傷害台灣人的生命,到底哪裡有問題了?國語字典你有沒有先去查?
2.姬八矛的部份,你問我?你檢舉的部份我有處理,你沒檢舉的部份,我怎麼知道....你們在吵架的時候我在工作耶!你是不是覺得我一直都在啊...版主也是人,也是要討生活的啊!而且你也沒消息給我說明情況....你按下去的我有處理好吧,我也有發短消息給你,你連一句謝謝也沒有,你根本就不願意跟我溝通,也沒有回禮的習慣,也可能一開始你就是要來檢檢舉我,找他們吵吧?你要我回文,我也有好好回,你連理都不理我...你一開始的目的就是來打嘴炮然後來總版找架吵的吧??
"買魚「切腹」 挺連老里長又哭了:生平第一次殺魚"..笑笑就好了
一、幫助自殺之可罰性:
(一)肯定教唆幫助自殺之可罰性者認為,教唆幫助自殺乃對他人生命之特殊侵害行為,具有特殊之惡性
與不法內涵,應屬獨立之正犯型態,自不適用刑總有關從犯從屬理論規定。
(二)否定可罰性之見解認為,教唆或幫助自殺,最終仍是自殺者自己結束自己生命,即使有教唆行為,
充其量係導致自殺行為之遠因,更重要的是自殺者本身的近因。再者,既然自殺者是在自由意志下
決定結束生命,應對自己之行為自我負責。
二、教唆、幫助自殺之要件:
(一)教唆自殺:
1、教唆他人使之自殺,乃對原無自殺意思之人,誘發其產生自殺之決意,因而實施自殺行為。自殺
者須為瞭解自殺或死亡意義,且有能力自由決定其意思之人。亦即,自殺者的決定須出於自由且
自我負責的決定。
2、倘對無自我決定能力之人施以教唆自殺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而非教唆自殺罪。行為人
如以暴力手段或恐嚇、威脅之方式強迫他人自我殺,亦不能論以教唆自殺罪。此時,行為人以強
迫被害人自殺來遂行自己殺人之目的,同樣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二)幫助自殺:
1、以積極的助力幫助:
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乃指對已有自殺意思之人,從旁予以助力,因而促成或便利其自殺行為。幫
助自殺之行為方式,以積極方式在物質上或精神上給予幫助,均屬之。
2、以消極不阻止的方式幫助:
(1)實務認為未加以助力,僅未予阻止者,不成立幫助自殺罪。
(2)學說有認同實務之見解,認為行為人於他人自殺時,並未予以積極助力,只是消極地旁觀不加阻
止,並不成立幫助自殺罪,但有不同意見認為幫助自殺方式包含以消極手段或無形方式之幫助。
(3)王師贊同實務意見,其認為對於自殺者不加阻止而消極旁觀,倫理上縱值非難,也不應以刑罰責
難,以免過度擴大刑罰範圍。
(4)若行為人對自殺者具有保證人地位者,王師認為應貫徹前述原則,消極不阻止並不成立此處之幫
助行為,不論行為人是否具保證人地位。理由在於行為人不阻止,係出於尊重自殺者之意願,而
此一意思不應轉而評價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故意。
(三)主觀要件:
1、行為人須有使他人自殺的認識與意欲,並進而為教唆或幫助,始具有教唆或幫助自殺之故意。
2、若以欺騙或錯誤資訊誤導他人而誘發他人產生自殺意思,而此一欺騙或誤導可以評價為行為人藉
由優越知識之操控,而對被害人之自殺行為進行支配,仍應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你自己稍微參考一下,符不符合要件,看不懂的部份,你可以提問,我為你翻書,去找判例
3.身份證上有省籍跟認同嗎?你有拿身份證看過嗎?那只是你的政治立場而已,台灣本來就是各族群融合的土地,而且一開始就是你叫人家拿身份證出來的?還敢講?我有懲罰你嗎,沒有吧....我也是只是屏蔽起來
你說姬對你人身攻擊歧視謾罵,我不是刪除登記違規了嗎?我不懂你在不開心什麼...
本帖最後由 bbmanex 於 2020-11-13 19:3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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