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雲見日!電信業合併可創國家、產業、消費者三贏局面

jackmanx 2022-5-26 16:38:13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0 25700
『撥雲見日!電信業合併可創國家、產業、消費者三贏局面』

在遠見讀者觀點看到,自從兩小電信宣布合併,大部分聲音好像都是反對業者壟斷市場,這篇倒有不一樣的觀點:
兩小早晚會被淘汰,現在退出對各方來說都是及時止損,因為電信仍由中央高度管制,所以不用擔心市場被業者壟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全文:

一、合併已是不具規模經濟之電信業者必須走的一條路。
自90年代電信市場開放競爭以來,歷經2G、3G、WiMAX、4G及 5G技術與服務演進,電信產業成功地在國家通信網路建設上,扮演關鍵不可或缺的角色;業者一路走來,也曾擁有璀璨輝煌的成績。
但在電信法時代以設備競爭 (facility- based competition) 建構通信基礎網路的政策思維下,行動通信業者必需自籌網路設備參與競標,於取得頻率,建構完整服務區域網路後,方得在市場上提供通信服務,而形成龐大的成本負擔。
由於國內行動通信市場,在三家先行業者用戶數合計之普及率已超過100%的情況下,兩家新進業者僅能各爭取400萬不到的用戶。高固定成本與用戶數不足,導致在市場價格水準下,無法獲利。
個別業者其間曾嘗試降低資費以招睞用戶,擴大進而突破關鍵網路規模 (critical mass),以達成企業的穩定成長,唯在其他業者以相同降價策略因應之下,用戶數增加有限,而虧損更甚,顯然市場已形成過度參進乃至於過度競爭的局面。

二、LINE、FB逐漸形成通信服務的替代品
近年來,大型數位平台 (LINE、FB等) 所提供之近似電信服務,逐漸形成通信服務的替代品,如通傳會公開資料顯示,已造成國內電信事業營收大幅下滑。
另一方面,低軌衛星或專頻專網等技術亦可提供近似電信服務,將來開放申請後,水平競爭的情況將更為激烈。換言之,兩家業者的虧損,將隨科技的進步與新興服務的出現,而更形嚴重。
電信管理法實施,進一步宣告我國電信市場開放競爭,業者即可自由參進與退出市場。因此,兩家虧損業者考慮退出市場,為市場開放政策下的預期可能結果,並無是非可論斷。
對兩業者而言,與其結束營業,將數百萬用戶之通信權益以及可能衍生諸多消費糾紛遺留給主管機關善後,選擇與其他業者合併,在股東權益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社會責任履行的考量上,反而是目前最佳的退場方式。


三、監理機關有效管制措施,將可確保消費者權益
從整體經濟利益來看,網路型產業的結合可減少網路互連 (inter- connection) 所產生的負外部性,也可因替換高成本業者而提高生產效率,進而提高整體社會福利。
除長期虧損所帶來的資源扭曲外,虧損業者對於網路建設與創新技術導入的誘因也相對低落,皆不利產業發展與消費者長期利益。
鑒此,建請主管機關儘速從市場結構、競爭態樣、資源配置等因素,一併將兩件合併案做整體、通盤的考量。
我們樂觀看待政府支持並促成電信業者合併,重塑良性競爭的電信市場、化解垂危事業對消費者權益之影響,全民則將共享產業發展所帶來的數位紅利。
果若兩合併案同時獲准,行動通信市場業者數量變成三家,針對是否因此影響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建議可參酌國際實務前例及遵循我國已建立的電信法制來因應。
首先,由於虛擬網路業者 (MVNO) 等水平競爭者存在,加以創新服務不斷出現,業者皆積極提出有效方案參與競爭,並未出現以協商方式限制競爭,而損及消費者權益之案例。
其次,我國現行電信市場監理原則與先進國家一致,雖然都逐步朝降低管制強度方向進行,但在維持競爭、合理資費、頻率資源利用等項目,仍然採取「高度管制」的架構。
主管機關既定的發照政策及頻譜政策在形成過程中,也充分考量過數量不低於三家之情境,各該政策落實實施結果仍可有效通過對結合及合併案處分為必要附款,消除不競爭之弊害同時提速促進電信資源之有效利用。
以上兩點將為消費者權益不會因業者數量降到三家而有受損的重要因素。

(本文作者為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劉崇堅、台灣通訊學會常務理事謝穎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來源:https://gvlf.gvm.com.tw/article/90171

暫無任何回文,期待你打破沉寂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jackmanx

LV:5 騎士

追蹤
  • 53

    主題

  • 795

    回文

  • 2

    粉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