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很無聊,要找點有趣的事做,這就是所謂的樂在工作?
如果不敢與同事亂來,那就看別人,仔細觀察其他人的互動,會發現跡象。
我曾經發現過,兩個同事中午出去吃飯回來,女生的髮尾是濕的。
台積電鍾姓女經理和孟姓課長各自有家庭,卻因職場相處日久生情,半年內上汽車旅館性交達42次;鍾還在日記以「big day」記錄,與孟男互以糖果、螞蟻相稱,直到鍾的許姓先生發現曖昧對話才曝光,他主張配偶權遭侵害求償800萬元,法院綜合判斷後判鍾、孟應給付許120萬元,可上訴。
許男主張,他和鍾女結婚10年直到去年5月離婚,期間卻從對方手機LINE訊息、日記中發現妻子和孟男互動親密,其中日記更是寫下從2020年4月至9月間發生42次性行為,還一再互傳曖昧訊息,導致他配偶權遭侵害、精神痛苦,對2人一共求償精神撫慰金800萬元。
鍾女否認該日記是她撰寫,認為許是主觀臆測,自己也沒和孟發生關係,她與孟之間僅是公司同事,且對話紀錄是許沒經其同意取得,侵害她隱私,也認為彼此婚姻破碎非應由她單獨扛責。
孟抗辯稱,對話紀錄僅是朋友間正常聊天,未逾越男女分際,且許提出的日記和對話紀錄內容不符,也不是鍾女所寫,並認為許任意扭曲日記中符號意義,不能證明2人有發生性行為,並反控孟擅自寄送對話紀錄給他妻女騷擾,自己家庭也遭影響而離婚。
判決指出,孟男、鍾女都是台積電員工,許男到庭證稱,該日記確實是前妻的,因對方行為讓他覺得真的有外遇,所以趁小孩睡覺時把鍾的手機拿去看,並從備忘錄中找到日記,並提出相關截圖佐證,法院比對認定非許自行編造,形式上真正足以認定。
法院查,對話中鍾、孟互相表達愛意,以糖果、螞蟻互稱,並有擁抱肢體接觸,日記中也紀錄相約至汽旅性交情形、次數,日記中並將性行為日期以「big day」為代稱,且出現big day時,2人對話就會出現「今天開心嗎」、「有啊」、「氣氛不錯今晚」等,認定確實侵害許的配偶權。
法院審酌,孟、鍾侵害許配偶權期間不短,加害情節非輕,造成他精神痛苦,孟身為課長、鍾則是經理,年薪均百萬元,綜合一切情狀判孟、鍾應給付許男1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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