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大學生自治」理念
資料提供者:東吳德文系林聰敏老師
原載於北市市立師院學生刊物(八十年)
猶記得五年多前,當時國內的政治環境尚未開放。然而全國的大學校園卻因李遠哲博士榮獲是年諾貝爾化學獎受邀訪台而掀起一陣「李遠哲旋風」。
李遠哲博士在訪問期間不僅是「政治秀場」的主角,更是許多年輕學子爭賭風采,聆聽演講的傑出科學家。正當國內教育界懇請其為我國大學教育把脈之際,李教授綜合自己曾經在台受完大學教育以及在美國留學、教學與研究等經歷,並以科學家精密的分析力與敏銳的判斷力為這個已得近四十年慢性病的大學教育提出一帖無人敢下的藥方:有「學術自由」、「教授治校」「大學自治」等猛藥。
此後,由於國內整個政治環境日漸開放與自由化,社會輿論紛紛要求改革現行大學制、保障大學自治與維護學術自由,其中尤以在校園中所爆發的各種爭取學生權利的抗議事件,更直接將其改革訴求的焦點指向大學法的修改。希望藉由大學法的改革,達到大學內部民主化的目的,使教、職員及學生在大學內部事務的決定上,能享有更多的參與權,以便維護其自身並實現大學自治的理想。
然而我們在綜觀各種訴求與討論時,卻不難發現:大多數的改革支持者皆較傾向「教授治校」的理念,並且常忽視另一股組成大學不可或缺的學生團體的參與權。基於此種認識,本文藉由德國學生自治的發展來說明「學生自治」的概念及其形成、演變等歷史過程,並簡介何謂 「中國公學」。
現代大學之起源與意義
大學的起源可追溯到中國的先秦,西方的希臘,但現代大學的直接源頭則是歐洲中古世紀的大學,其中尤以意大利的勃隆亞大學(universitas di Bologna 1088)為最早。
現代大學 university 的拉丁文乙字 universitas litterarum 常被理解為知識之總和,其實它真正的原文應為universitas magisterarum et scoliarum / studentium,並乃是個師生聚合以追求真理為鵠的的社會。
由於中古世紀的語言共通性(拉丁文) 與宗教一統性(基督教),教師和學生皆可從不同地域來聚集一處並從事研究與教學工作,因此,就在此種情形,師生均自發地形成了學問研究集團。勃隆亞大學便是個由學生的行會團體所發展成的大學。
「學生治校」與「教授治校」
勃隆亞大學的師生不但享有皇帝的特別保護與免於一般裁判權的適用,並可獲得教皇的認可學術學位與派任職務的特權。此外,有異教師團體之單純,這些來自歐洲各地的學生按其所屬民族組成類似同鄉會的社團,並各自選派代表組成全校性的民族大會 (nationes)。 該組織的功能除了管理各民族學生事務與維護師生的權利外,還擁有制定章程、校政自治、遴選校長與聘任期限一年的教師等權利。勃隆亞大學之運作可謂是「學生自治」最具體且最原始的表現。
十二世紀中,另一所現代大學的原型也逐漸在法國巴黎形成(1174年)。儘管巴黎大學的師生也同樣享有皇帝的特別保護與免於一般裁判權之適用,並獲教皇認可學術學位與派任職務之權。但是,此時的教皇卻指派巴黎教區的主教進駐校園,擔任校監並領導校政。而且相較於勃隆亞大學的運作,巴黎大學的學生雖然也組有民族大會,可是它並未擁有任何的決定權。相反地,教師團體卻被賦予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得選舉院長和校長:教師們在校內任何委員會上是唯一具有表決權的成員。此外,巴黎大學的學生非但未有權利聘任教師,連本身的入學登記都得由教師親自採錄,以示師生間的從屬關係。自此之後,巴黎大學的「教授治校」便取代勃隆亞大學而成為現代大學先驅。
由十二世紀中葉起至十八世紀末期,在此整整六百年中,大學自治的理念即便是歷經了文藝復興、人文主義、宗教改革、啟蒙運動等時代思潮的衝激,可是學生在校園的地位仍未見改善。此種兩極化的大學運作,直到十九世初期才在以「教學自由」與「學習自由」為基礎原則而設立於普魯士首都柏林的大學校園內獲得均衡。一八0六年,一向標榜政治強權的普魯士竟在普法戰爭中敗北。隨著割地議和,普魯士失去了其轄境內最好的哈勒大學(Halle)。於是在面臨遷移大學或另建大學抉擇時,當時的普王腓特烈威廉三世立志要「以無形的(精神力量)來恢復國家在有形(物質)的損失」,並將國家建設成「文化國」。因此,便把教育改革暨建立大學的重責委任新人文主義思想家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 1776-1829)。而洪堡也不辱使命,終於在一八一0年創立柏林大學。
師生平等共為學術發展
基本上柏林大學是以洪堡、菲希特(J.Fichte)、史萊馬赫(F.Schleiermacher)等人的唯心論(Idealismus)思想為背景而設立的。依照洪堡的解釋,學校與大學的最大差異在於:前者是傳授與學習既有知識的場所;而後者則將學術視作尚未獲得解決的問題,因此須作進一步的研究,所以具有較高一層學術機構的特色。此外,大學不應將教師與學生畫分為不同團體;相反的,它應是一個由一群對真理有深淺認識的學習者所形成的結合體。「教授不是給予者,學生也非受之者,兩者皆是研究者與創造者。教授不是為學生在這,學生也非為教授在這,兩者皆是為了學術而在大學」。在柏林大學內,教授與學生是立於同一立場,具有同樣使命的合作者。因此,洪堡視「教學自由」與「學習自由」為同等重要。
大學自治、學生運動與大學之民主化
就在柏林大學成立的四年後,以保守的奧國首相梅特涅為首的「德意志同盟」,為防止學生民族思想和自由精神引發革命,便把第一個攻擊目標指向作為「學生聯盟」等自由主義運動之根据地-----大學。「學生自治」也再度受到壓逼。此後,縱然「學術」重新獲得自由與保障,那也是教授傳統的特權受到保障,學生還是無法獲得共治的權利。
二次大戰後,德國的學術自由雖然獲得基本法明文規定的保障,但是卻未對「大學自治」下款保護。唯有藉由學術自由的保障始得廣義的詮釋(如:有些學者認為學術自由的保障應包括:學術性大學及其自治制度的保障。)因此,若問這時期「大學自治主體為何」,答案也是傳統的----只有講座教授(ordinarius) 才有決定大學自治事務的權利,至於其他的教師、助理、學生和職員皆無參與權利。
六0年代中葉以後學生運動風起雲湧(反越戰、反政治分贓),對於傳統大學講座教授大權在握的階層體制提出批判,要求大學低層教學人員、學生與行政人員皆能參與校政。一九六八至一九七三年之間各邦紛紛制訂大學法,實現大學民主化理想。一九七六年一月,西德聯邦文化部公佈「大學基準法」,是項法案並成為各邦大學法之法的參照架構。
「學生自治」、「學生參與大學自治的權限範圍」
為能詳述德國大學之民主化,本文乃借助留學母校---法蘭克福大學的組織架構以說明學生參與大學校務運作的權限及其自治事務範疇。
依据黑森邦(Hessen)大學法,法蘭克福大學將其全部成員分成:教授、學術助教、學生、行政人員。學生除得參與下列各項大學會議外,其所屬學生會並享有自治權:
(一)校務會議(Konvent):職司大學改革研究,選舉校長與出席評議會(Senat)的代表。會議成員共90名,依上述團體代表分為35、2 0、2 5、1 0名。
(二)評議會:職司各學系間教學與研究工作協調、推派校長侯選人名單,各學系前任與現任系主任為當然成員,校務會議推派3、4、6、2名。
(三) 教務委員會:各團體代表之比7、2、3、1名。
(四)學系增減、研究暨學術接班人事務委員會:7、2、2、1名。
(五) 預算暨大學發展計畫委員會:5、2、1、2名。
(六) 圖書委員會:5、2、1 、1名 。
(七) 資訊處理委員會: 5、2、1、1 名 。
(八) 學系系務會議(Fachbereichrot):職司系務、選舉系主任、議決授課資格與博士資格、頒發學位與頒佈考試規則。成員為1 3、4、5、2名。
另依據該大學法第 6 2 條規定:法大全體學生組成學生會(Studentenschaft)是一個具有公法法定資格的團體且為大學的成員。為能執行其任務學生會得向學生收取會費,並須依法提出年度預算。
此外,學生會是個受法律保障的「學生自治團體」並得參與大學自治的運作工作。其任務有:( 1 )代表全體學生; (2)關注學生在大學教育上的利益;(3)照顧學生的社會與經濟利益;(4)從事超地域及國際性的學生關係建立;( 5 )推動學生的政治教育與公民意識感;( 6)資助學生的文化與音樂活動;(7)促進學生自主性的體育活動。(第63條)
學生會的組織架構有:
(一)學生議會(Studentenparlament):由全校2 2 個學系的各系得票最高者代表組成,共2 2名。職司制定章程外,並選舉3名學生監委, 3名一般學生事務委員會正、副主席,各委員會代表、學生刊物主編、學生工作委員會的學生代表(如宿舍管理委員會)。該會議是公開的。
(二)學生監委會(Aeltesterrat) : 共 3名 。職司審察議決之合法性,並解釋學生議會選舉之解釋申請案。
(三)一般學生事務委員會(ASTA) : 對外代表學生會。
(四)系學會(Fachschaft): 負責維護各系學生的學習權利。
基於以上歷史發展略述,可以發現今日德國大學的民主化與學生自治等特色雖然承襲其傳統文化精神,但卻如金耀基教授在 (大學之理念)一書中寫 :「中古以來,大學追求獨立自由,經過無數的奮鬥與努力,它們向教會爭自由、向皇室爭自由、向一切世俗的權勢爭自由。一部世界大學的發展史可說是一部爭學術獨立自由的歷史。」
然而學生爭自治之艱辛則更甚於大學爭獨立、自由。他們不僅要向教會、皇室、世俗的權室爭自由,更得向「教授團體」爭民主與自由。幸拜政治民主化與制度化之賜,德國的「學生自治」始得由「學術自由」之辯證中獲得公法法人資格和保障,誠可謂得之不易也。
中國公學-「大學生自治」的化身
在中國現代大學發展史上,唯一能媲美意大利勃隆亞大學學生自治的則非
一九五0年十二月在上海創辦的中國公學莫屬。
根据胡適先生在(四十自述)的記載:「中國公學因為光緒乙已(一九0五年)日本文部省頒布取締中國留學生規則,我國的留日學生認為(此乃)侮辱中國,其中一部份憤慨回國的人在上海創辦的。....回國之後,大家主張在國內辦一個公立的大學。乙已十二日中,十三省的代表全體會議決,定名為「中國公學」。
是所大學雖名為公學,卻是個完全由留日同學斥資合辦的私立學校,並非今日有別於「私立」的「公立」大學之義。「公學」的創設精神原本是:這群留日同學都有一種創新的精神,想在「公學」試行一種民主政治的制度。如胡適先生說的:「中國公學在最初的時代,然是一個共和國家。」因「公學」的組織架構只有「執行」與「評議」兩部。執行部的職員(教務幹事,庶務幹事與齋務幹事共3名)全是評議部推舉出來的。評議部(立法機構)則是由班長和室長組成,職司監督和彈劾職員之權。
可是,好景不常。中國公學共和國似的「學生自治」制度僅實行九個月,
就修改了。修改原因有:(一)因學生數膨脹,無法維持職員學生不分的管理:
(二)社會與政府對共和制度的猜忌;(三)官款補貼公學辦學經費,無法再避免外對界對公學行政獨立的疑猜。
之後,中國公學因董事問題而修改章程,於是學生主體的制度就變成了董
事會主體的制度。一九0八年秋,中國公學再因董事會否認學生的修改校章之
權而分裂。支持「學生自治」的學生另創「中國新公學」,但也僅維持一年多
就再因經費問題而與「中國公學」合併。
「中國公學」獨特的作風不僅給中國教育制度注入新思想並影響中國的民
主政治制度,更重要的是,它也同時提供後代的學習者可參考的榜樣。
省思
自政府遷台後,為防止學生自由精神引發動盪,便把第一個規範目標指向作為自由精神之表徵----大學。因此把教育制度高度的泛政治化,使大學的教育精神與教育宗旨因受其影響而失去應有的特色,大學也有逐漸淪為高等教育的教育工廠之趨勢。
因此,為要提昇國內大學學術水準,繼而提供健全的社會建設人才,改革當前大學教育是迫不急待的課題。其方向應為:修正大學與國家的關係----由從屬改為平等,共為民族及精神文化努力。其二是促進大學內部民主化,使各組成團體可得正位與正名,重建大學自由精神。欲達此目標則有賴全民的民主共識與民主修養,另大學師生的努力奮鬥更是不可停滯,尤其是學生的努力尤需再接再勵。
[ 本帖最後由 夕陽武士 於 2006-9-11 02:50 P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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