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治安連MM都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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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10-4-7 10:43

正文摘要:

本帖最後由 三小三小 於 2010-4-8 10:24 編輯 2010/04/08最新發展 插乾股~馬麥呷~馬麥抓~警察仔變警賊仔~ 認真執勤警員欒丞怎步步高升囉~ >>原本民眾申訴可能只是申誡~ >>蘋果報囉申誡變記過~ >>TVBS再報~記過變 ...

回覆

nkj20627 發表於 2010-4-18 23:07
只能說雙方都有錯,警察可能執法過當,但女的也不該這麼強硬,畢竟大家都是出來混口飯吃的。
qqw0812 發表於 2010-4-18 01:42
雙方都有錯吧
那女生的態度那麼糟糕
不也是很糟糕
Winipcfg 發表於 2010-4-18 01:11
整件事件我認為雙方都有錯
檳榔西施雖然出口成章錯在先,但是那位警察先生最後的失控行為『過肩摔』才是讓我最shock的地方
如果今天女主角換作是一位民代??警察會使出『過肩摔』戲碼??
zero02 發表於 2010-4-17 23:59
活該檳榔妹,誰叫他要這麼嗆!
警察北北幹的好,這表示平常有訓練才能在危急時發揮出功效
也希望往後波利士大人們能拿出對付檳榔妹的精神來對付壞人,
那就再也不會發生 大案>>小案>>沒事 的情形.
smilebad 發表於 2010-4-15 19:19
應該那女的原本就有錯了啊~只是警察想說女孩子好應付,不會有人檢討他,存著僥倖的心理…沒想到都被拍了…只是執法過當了啦…
穿著暴露本來就有違本國法律,取締她我不覺得有什麼問題。
還是就事論事比較好。並不是女的被摔就一定是男的錯!
明是非、辨黑白!
台北輝輝 發表於 2010-4-15 06:19
兩人都有不對的地方

不過警察當街打女人還是說不過去啦

他又不是你的女兒

縱使是你女兒現在家暴也有罪阿  講不過去啦
s05491535 發表於 2010-4-14 23:19
本帖最後由 s05491535 於 2010-4-14 23:20 編輯

這樣以後我想乾脆改法律好了 讓警察沒公權力 讓警察變廢物好了
不是說兩性平等嗎   如果今天被摔的是男的大家一定說活該

那女的一看就知道不是什麼良女
ncuamlnak 發表於 2010-4-13 11:29
如果員警不能做好情緒管理
遇到民眾挑釁就過肩摔
那還有什麼是依法行政
他是公務人員
就應該依法行政
用過暴力對待  明顯就是情緒管理有問題
這次過肩摔
下次萬一拿槍呢
沒看過空中監獄嗎
情緒管理有問題  下次弄出人命
倒楣的還是大家
小凊 發表於 2010-4-13 10:17
台灣警察就是這樣囉!
只會欺負尋常的小老百姓...

要他去抓賊還會怕哩
有牌的流氓不是在民間喊假的
shallow72 發表於 2010-4-13 09:05
沒錯,被罵有被罵的處置方式,誰准他動手
也絕對沒有任何一家媒體,會允許警察有這種行為
被罵就能動手? 放屁
警察憑什麼動手

除非你有能力給警察自行決定接獲檢舉案件可以不用處理的權限,
否則遊走於社會秩序維護法邊緣的案件皆必須處理,
甚至明知為惡意檢舉成分居多。

問題是似乎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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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榔西施的穿著本來就遊走於社維法的邊緣,
社會秩序維護法為行政法規,
不屬於刑法,
警察有裁量權得以勸導的方式處理,
接獲檢舉後依照職權進行勸導,
被店家視為惡意找碴。
↑↑
這案件本來就如此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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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什麼侵入或搜索問題,
除非你釋憲將商店視為私密空間,
凡是進入購物者皆為侵入住宅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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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對處理員警惡言相向,
涉及妨礙公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
已經算是現行犯了,
現行犯沒在函送的。

而且該女為現行犯身分,
又刻意關閉鐵門轉身進入身後民宅,
藉以抗拒警方的逮捕作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警方使用強制力排除。

這則新聞請著重在強制力的使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