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nk you for sharing the news. |
台灣怎麼都是一些貪污事情上了國際…爛 |
除了這件事,在台灣我們對待外庸大多有種族歧視的問題,如讓他們超時工作、不尊重對方的文化、扣工錢、用以下人的命令對待…更何況有了職權後的情況了 |
外交部長楊進添昨證實此事,但指外館聘僱菲籍僕役屬公務行為 如果是公務行為,那麼給予菲傭低於合約的薪水也是不對的,而且又超時超勞. 我們國家的公務員已經公私不分了,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 |
豁免權不能給這樣的罪行.. 其實她已經早有用外交豁免權了... 在美國堪薩斯(Kansas)的最低工資是 $7.25 一小時(每一州不同) 每周工作40小時 40 x 7.25 = $290 $290 x 52(一年52禮拜)/12(一年十二月) = $1256(Kansas最低法定月薪) 她原本給菲律賓幫傭月薪1240美元已經違法了,要不是用外交豁免權的話 根本就不可能還可以幫菲律賓幫傭辦簽證...... 最後還薪水只有400到450美元一個月就是違約更別加上侵犯隱私、禁固、超時等罪行... 這在美國可是重罪的說,要不是勞工局因為不能對有外交豁免權的機關進行逮捕,也不會只 好動用FBI了... 真丟臉 再加上我猜測給菲庸的錢是臺灣政府出的話,那就是偷取納稅人的稅金了.. 以每月拿取臺灣人民稅金$1240 但實際只給$500的話 $1240 - 500 = $740(差額進入自己口袋) $740 x 12 = $8880 (一年貪污的公款) 如果臺灣駐外代表都跟她一樣,光是美國五十個州的話,用這樣的模式 $8880 x 50 = $44400 (被貪污的公款) 也大約 $44400 x 29 (匯率) = 1,287,600 台幣 一年 如果加上其他國家的代表的話........... 希望我猜測的不是真的 |
本帖最後由 wufye 於 2011-11-16 15:42 編輯 現在就是在吵豁免權的豁免範圍了嘛 先不論外交人員犯罪與否 沒有經過通知就直接被調查人員抓走 這程序本身就很不合理 既然美國佬不把我們當主權國 談什麼功能性豁免權 那可以阿 我們也能去抓AIT的小辮子 到時直接抓人 對方怎麼待我 我們當以"理"相待阿 就算敵強我弱..想要我的命 我就能取你的雙眼 軟弱的政府是不可能得到公平的待遇的... 另外..雇傭契約的問題是歸FBI處理的嗎?? 我還以為FBI都在忙著抓間諜 找外星人勒 |
這件是錯得最離譜的當然是犯錯的外交官 被逮活該 不過美國竟說台非主權國??? 看來美真的想棄台 據說他們國會為了這個話題炒很大 希望台灣官員能自重 不要再做出更可恥的事了(就算有做也要讓FBI查不出來) |
官員是考上的 跟任何黨無關吧 何況他都當這麼久的外交官了 綠色時期他也沒被辭退 這跟政策也沒關係 沒有必要歸咎國民黨 理性點 "台灣" 應該凌駕政黨之上 作秀讓他做 清楚就好不是 不要受到意識形態的操弄 犯法逮捕正常 但FBI說的是 "台灣非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句話誰最愛聽==) 這點才要嚴重聲明 李組長眉頭一皺 驚覺案情不單純 |
本帖最後由 gxv99999 於 2011-11-16 12:09 編輯 與外交部不同調 美:劉姍姍無豁免權 作者: 記者雷光涵、鄭宏斌、錢震宇、華盛頓特派員劉永祥、編譯組╱連線報導 | 聯合新聞網 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遭控涉嫌契約詐欺案,外交部強力主張她應享有豁免權,也為劉背書,指她並無苛扣工資及讓菲傭長時間工作。但美國國務院認定本案不享豁免權,駐堪薩斯辦事處館員證詞也與外交部說詞有出入,案件發展恐難如外交部期望。 駐美代表袁健生日前在夏威夷指稱,我方堅持劉姍姍享有豁免權,且已獲美國國務院正面回應。不過國務院一名發言人明確表示,劉姍姍只有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的行為才能享有豁免,「這個案子她不享有豁免」。 案情部分,外交部指該名菲傭「主動致函」願每月扣除七百九十美元的各項費用,但依據聯邦調查局(FBI)向法院提出的文件,職務為組長的二號證人表示,劉知道應給付菲傭月薪為一千二百四十美元,沒有提到需扣除其他費用。他還說,菲傭被迫長時間工作。而且,給付薪資是否得扣除食宿及保險等費用,理應在雇用契約明列。 我國駐堪薩斯辦事處的菲籍女傭,每月薪水被扣到剩四百五十美元(約台幣一萬三千六百多元),是否合法?外交部日前出示堪薩斯辦事處申請核銷的明細,指該菲傭本薪是一千兩百四十美元,扣除借住公務宿舍、搭伙及醫療、保險,代扣七百九十美元。另有給她一百四十美元的食品雜貨費,每月實領五百九十美元(約台幣一萬七千八百多元)。 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說,美國的醫療、保險偏高,還有伙食、住宿,「要看的話,是看契約載明的一千兩百四十美元,她的薪資不少。」台灣最低基本工資、每個月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台幣。他強調,在國外的館處,一定遵守中華民國及駐在國的相關規範。 菲律賓主管菲勞聘雇事務的海外就業署POEA發照暨管制處處長狄尚表示,出國菲勞與雇主簽訂兩分契約,在菲律賓很普遍,其中一分是申請簽證或工作證件的正式契約,另一分是檯面下的私約,寫的是雙方同意的實際待遇。但這種作法構成「偽造契約」,屬刑事犯罪。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天在中山會報上提及劉姍姍事件時指出,台美關係未受影響,目前台美關係仍處最好的狀態。國民黨中常委、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今天上午將率上百人前往美國在台協會抗議,要求美方儘速釋放劉姍姍。 ==================================================================================== 這笑話越鬧越大了, 用台灣政府訂定的落後勞基法向美國嗆聲, 一昧地保護這女剝皮, 為何? 還有XX黨的人要去抗議咧! 準備看這笑話鬧到世界各國皆知吧! |
回覆 1# mochen FBI逮劉姍姍 因「自己人」控虐傭? 東森新聞 – 2011年11月14日 下午12:17相關內容放大照片FBI逮劉姍姍 因「自己人」控虐傭? 我國外交部駐美處長劉姍姍,遭FBI幹員逮捕拘留,他被指控虐待菲傭,我國駐美代表目前正交涉儘快放人,現在傳出,是外館人員等於是自己人出面作證,指控劉杉山涉及虐待外傭,這麼湊巧,美國熱門影集,現在正上演台灣駐美官員豁免權的爭端。 台灣駐美國堪薩斯城,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長劉姍姍,因為涉及虐待菲傭,遭到美國FBI逮捕拘留,案發之後傳出辦事處有三名員工,出面作證指控劉姍姍的罪行,其中一位指出,劉姍姍虐待菲傭已經不只一次,另外一位提到劉姍姍說要給菲傭的薪水,一定要低於合約,辦事處的會計人員更明確的說,菲傭薪水應該每半個月620美元,但是劉姍姍只給225元,外加70元買雜貨。 三人的證詞對劉姍姍不利,美方檢察官認為已經不適用外交豁免權。外交部長楊進添:「我們會請律師來幫我們提供意見、配合我們,駐美代表處的法律顧問一起來商議,讓劉處長趕快獲釋。」外交部全力救人,要維護台灣的國家尊嚴,但這是巧合嗎!? 台美豁免權爭鋒相對,最近也正好在美國熱門影集「法庭女王」的劇情中上演。 台灣駐美官員到底能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權,劉姍姍的案子除了得釐清她有沒有虐待菲庸,看來也在考驗,台美雙方的互信關係。 ==================================================================================== 提供給樓主編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