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舌吻就算強暴 荷蘭法官:最高可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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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13-3-13 23:44

正文摘要:

荷蘭1998年開始,針對強暴的定義相當嚴格,也就是只要一方不情願,任何形式的性侵入(sexual penetration)都屬強暴,不過先前有一名男子在醫院廁所強吻一名女子,被依強暴罪送交法院,最後裁決被推翻,屬較罕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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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wang1011 發表於 2014-3-17 12:59
台灣的法官 實在是太令人失望了

雖然也是不少的好法官

boss9898 發表於 2013-3-15 20:24
台灣的法官...

只要對方沒有說不要

他就會認定你沒反抗他

所以沒什麼重罪..

就像性侵小女童案一般

.........................................

高雄有一名六歲的女童在圖書館被色狼性侵害,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嫌犯求刑七年十個月;

然而,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

因此認為嫌犯並沒有「違反女童意願」,只判他三年兩個月徒刑。這個判決讓很多民眾無法接受,

有人在facebook發起連署要開除這名法官,九天超過十六萬人連署。法院則強調,

這個案子之所以沒判重刑,是因為證據上無法證明被告有強暴脅迫的行為,

所以依據《刑法》第二二七條,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而沒採用第二二二條七年以上七年加重罪;

有些聲援一審法官的法界人士則認為,當初嫌犯是把女童抱在腿上用手性侵得逞,

如果女童不願意,為什麼要坐在嫌犯腿上呢?此外,如果女童真的不願意,一定會動來動去,

那男嫌又如何能夠用手指得逞?支持這種想法的人大概忘了絕大多數違反性自主的案件,

受害人都會反抗、也都會「動來動去」,然而,即使被害人同是成年人,加害人一樣得逞,

何況是六歲女童?怎能因為最後男嫌得逞了,反推女童「沒有用力反抗,那就是沒有違反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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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跟說台灣的法律不公???

我只能說..你的錢渣的不夠多

聽說以後連外遇.婚外情.都不算犯罪..

好像還有一個婦女團體站出來說

為什麼都是女人有罪..男人沒罪...

這到底是什麼觀點....???

是為了以後老公偷吃而po路嗎

本帖最後由 boss9898 於 2013-3-15 20:34 編輯

raik210104 發表於 2013-3-15 19:48
台灣法官表示:只要沒看到射在體內的精液當下流出,就算女生哭著喊不要,一律不算強暴,此法適用於有錢有勢有背景的民眾
joe8910 發表於 2013-3-14 18:52
這法官應該算是歐洲圳狠的吧!
lowc1123 發表於 2013-3-14 13:20
阿!?原來這行為在台灣是沒罪阿!?早說嘛那我就來嘿嘿
九翼天使 發表於 2013-3-14 09:09
真的不知道在外國竟然強迫舌吻就算強暴呀
不過想想也是有點道理
男人用那根進去女生下面的X中
男人用那條舌進去女生上面的口中
感覺有點像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