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 實在是太令人失望了 雖然也是不少的好法官 |
台灣的法官... 只要對方沒有說不要 他就會認定你沒反抗他 所以沒什麼重罪.. 就像性侵小女童案一般 ......................................... 高雄有一名六歲的女童在圖書館被色狼性侵害,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嫌犯求刑七年十個月; 然而,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 因此認為嫌犯並沒有「違反女童意願」,只判他三年兩個月徒刑。這個判決讓很多民眾無法接受, 有人在facebook發起連署要開除這名法官,九天超過十六萬人連署。法院則強調, 這個案子之所以沒判重刑,是因為證據上無法證明被告有強暴脅迫的行為, 所以依據《刑法》第二二七條,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而沒採用第二二二條七年以上七年加重罪; 有些聲援一審法官的法界人士則認為,當初嫌犯是把女童抱在腿上用手性侵得逞, 如果女童不願意,為什麼要坐在嫌犯腿上呢?此外,如果女童真的不願意,一定會動來動去, 那男嫌又如何能夠用手指得逞?支持這種想法的人大概忘了絕大多數違反性自主的案件, 受害人都會反抗、也都會「動來動去」,然而,即使被害人同是成年人,加害人一樣得逞, 何況是六歲女童?怎能因為最後男嫌得逞了,反推女童「沒有用力反抗,那就是沒有違反其意願」。 ....................................................................... 所以你跟說台灣的法律不公??? 我只能說..你的錢渣的不夠多 聽說以後連外遇.婚外情.都不算犯罪.. 好像還有一個婦女團體站出來說 為什麼都是女人有罪..男人沒罪... 這到底是什麼觀點....??? 是為了以後老公偷吃而po路嗎 本帖最後由 boss9898 於 2013-3-15 20:34 編輯 |
台灣法官表示:只要沒看到射在體內的精液當下流出,就算女生哭著喊不要,一律不算強暴,此法適用於有錢有勢有背景的民眾 |
這法官應該算是歐洲圳狠的吧! |
阿!?原來這行為在台灣是沒罪阿!?早說嘛那我就來嘿嘿 |
真的不知道在外國竟然強迫舌吻就算強暴呀 不過想想也是有點道理 男人用那根進去女生下面的X中 男人用那條舌進去女生上面的口中 感覺有點像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