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takk 發表於 2014-3-28 23:55 沒有漏洞~不用監督,原來美國韓國都是脫褲子放屁的白癡,國民黨擋下監督法案108次完全正確! 不能修改~只能表決~馬意黨紀控制多數立委~嗯~非常合理~絕對不是獨裁! 法學博士 律師 教授的文章都是垃圾,你說的才是真理! 好吧,算你贏了,哈哈哈哈哈 你繼續吧~ {:5_558:} 本帖最後由 icaruslu 於 2014-3-29 03:54 編輯 |
野百合學運 跟太陽餅學運是不同 野百合學運 風吹雨打 日曬雨淋 絕食抗爭 靜坐抗議 訴求不變 ◎太陽餅學運 必須要有冷氣 必須要有物資 必須要有早中晚餐 必須有理髮跟按摩 抗議損壞賠償要另一方去賠償 訴求三天一變 本帖最後由 糊塗 於 2014-3-29 02:14 編輯 |
icaruslu 發表於 2014-3-28 22:48 回覆你這個中二 1.法律沒有漏洞,只有有心人不願意遵守 2.條約只能整體表決,不能逐條審議,這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立法院為什麼限縮自己的權利,只能總體表決,不能逐條審議,這是基於權力分力原則,這不是法律漏洞,立法院立的法律,立法院自己也有義務去遵守 3.關於「臺灣國會沒有事先知情,臺灣國會沒有進行監督」這個部分,如果你真心的願意去瞭解 http://lci.ly.gov.tw/LyLCEW/lciv ... Name_searchResult=1 這個是立法院的議事暨立法院公報管理系統 你在搜尋欄輸入「服務貿易」可以蒐集到 588篇 紀錄,類別涵蓋委員會會議紀錄、質詢事項、專案報告、院會紀錄 很簡單的就可以搜尋到民國100年的資料 還是你就是只願意相信這些網路垃圾文 我也沒有辦法(聳肩) |
deltakk 發表於 2014-3-28 21:43 似是而非的言論 在我剛剛回文中已經提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2 條「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 33 條「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就算是國與國之間的條約,立法院也只能就議案本身表決同意或者不同意 沒有逐條審議甚至修改的,這是三權分立且相互平等制衡的原則與設計(沒有立法獨大這回事) 至於文中提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凡侵害人民權利、課予人民義務或事關國家重要事項者皆應以法律定之」 是指法律保留原則,是指國家限制/侵害人民權利,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不能僅以行政命令替代 諸如 課徵稅捐、徵收土地,一定要有稅捐稽徵法、土地徵收條例為基礎 並不是指所有跟人民權益(請注意我用的是「權益」而非「權利」)有關的事情,都必須要用法律來規定 貿易協定所涉及的是人民的「權益」 貿易協定並非政府要去徵收人民的財產,侵害人民的「權利」 這種事跟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一點關係都沒有 依照大法官釋字329號「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 不論協議名稱為何,均應送審議 但是審議的方法為何? 就是回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2條、第33條 進行總體表決 也沒有逐條審議甚至修改的道理 >>法律有漏洞都不用立法修補就對了 >>又來一個中二邏輯的 >> >>而且原來美國韓國都是在搞心酸的~我懂了 >> >>韓國法律規定,經貿協議在談判以前,必須: (1) 制定簽署計畫向國會委員會報告 (2) 委託研究機構進行經濟可行性研究 (3) 舉辦公聽會 而美國為了加速貿易協議簽訂研擬的簡化版程序(TPA)則規定: (1) 行政部門須於談判開始90天前通知國會 (2) 談判開始前,行政部門應徵詢國會監督小組聽取意見 談判中的資訊公開 韓國法律規定: (1) 原則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公開協議簽署及執行狀況 (2) 談判對手國要求等情況可不公開,但國會協議要求公開時不得拒絕 (3) 政府應將國會意見納入談判立場 美國TPA規定: (1) 行政部門應定期向國會監督小組報告 (2) 簽署前180天應通知國會未來可能須修改的貿易救濟法規 (3) 簽署前90天,行政部門應通知國會將簽署並將協議草案文本交給國貿委員會製作經濟影響評估 ---------------------------------------------------------------------------------------------------------------------------------------------------- 我知道你們不想聽這些 讓我覺得可悲的 就是為了意識型態,「專家學者」可以講出如此扭曲不負責任的話語 不願意就事論事,違背自己的專業 臺灣就繼續沈淪下去喪失競爭力 >>這麼快就開始放大絕貼標籤啦~XD >>google上面還有一堆學者博士律師教授的見解咧 >>http://www.taiwandaily.net/gp2.aspx?_p=kSF1c9zU9HSX7AirDNKxWj+iRqkMH2Uo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1115/ >>http://newtalk.tw/news/2014/03/18/45368.html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973839&type=%E6%94%BF%E6%B2%BB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8/today-p2.htm?Slots=P >>原來跟你意見不同就是意識形態~我懂了 本帖最後由 icaruslu 於 2014-3-28 22:49 編輯 |
icaruslu 發表於 2014-3-28 19:18 似是而非的言論 在我剛剛回文中已經提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2 條「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 33 條「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就算是國與國之間的條約,立法院也只能就議案本身表決同意或者不同意 沒有逐條審議甚至修改的,這是三權分立且相互平等制衡的原則與設計(沒有立法獨大這回事) 至於文中提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凡侵害人民權利、課予人民義務或事關國家重要事項者皆應以法律定之」 是指法律保留原則,是指國家限制/侵害人民權利,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不能僅以行政命令替代 諸如 課徵稅捐、徵收土地,一定要有稅捐稽徵法、土地徵收條例為基礎 並不是指所有跟人民權益(請注意我用的是「權益」而非「權利」)有關的事情,都必須要用法律來規定 貿易協定所涉及的是人民的「權益」 貿易協定並非政府要去徵收人民的財產,侵害人民的「權利」 這種事跟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一點關係都沒有 依照大法官釋字329號「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 不論協議名稱為何,均應送審議 但是審議的方法為何? 就是回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2條、第33條 進行總體表決 也沒有逐條審議甚至修改的道理 我知道你們不想聽這些 讓我覺得可悲的 就是為了意識型態,「專家學者」可以講出如此扭曲不負責任的話語 不願意就事論事,違背自己的專業 臺灣就繼續沈淪下去喪失競爭力 |
cat14 發表於 2014-3-28 18:46 不能同意您的意見 民主與法治是絕對不能區分成立的 甚至可以說 法治是民主的基石 沒有法治的民主 會流向暴民政治 我認為要抗議可以,要反服貿也是你的言論自由 但是用破壞、佔領政府機關的方法,提出各種要求然後命令政府做出符合你各種要求的舉動 然後聲稱是民主 我是完全不能苟同的 |
deltakk 發表於 2014-3-28 17:49 這與民主無關... 法律與民主沒有啥麼很大的關聯性.. 重點是法治!! 民主則是另一個議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你相信嘛?我是堅決不相信的!! 本帖最後由 cat14 於 2014-3-28 18:51 編輯 |
gxv99999 發表於 2014-3-28 18:11 在法律修正前,他還是法律! 惡法亦法! 民主法治社會,應先學會守法! 認為不完善!應該與時俱進!那便是要修法! 但是未修正完成前,請遵守! 否則,法律無存在之必要!! 勿戰!只是就法律這件事來討論! ps. 當然可以尋另途徑來解決!這是另一回事了。 本帖最後由 cat14 於 2014-3-28 18:44 編輯 |
樓上的, 這只代表一件事情, 法律條文永遠是不完善, 需要隨著時代修改! |